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
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全省各设区市房协和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按照“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江西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的宗旨,积极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多次被中国房地产[1]业协会评为全国先进房协、多次被国家民政部、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评为先进民间组织。
目录
职责
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基层,开展理论与决策调研,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和工作部署,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并规范市场秩序,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人民居住水平服务。
江西省房协目前拥有会员400余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现任理事长是江西设计研究总院刘小檀先生,秘书长是李锋先生。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开发、拆迁、物管、产权产籍、白蚁防治、住房公积金六个专业委员会。
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办有会刊《江西房地产业》、网站《江西房协网》,着力为广大会员搭建信息平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章程
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江西省房协。本会英文译名为: JIANGXI REAL ESTAT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XRER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江西省各地房地产业社团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建设、住房保障、产权产籍管理、市场交易与管理、物业管理、经纪中介、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对房地产研究有一定造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和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基层,开展理论与决策调研,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和工作部署,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并规范市场秩序,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人民居住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B座2602室(邮政编码:33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住宅与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及理论的研究,向党政领导机关、向社会和会员提出理论与决策研究成果,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严格自律,做好诚信体系建设,履行行规公约,参与市场平等竞争;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住宅与房地产的研究意见、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编辑出版会刊,编写出版专业著作和工具书,开展咨询服务;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 组织专业培训,开展行业评比、行业检查、优秀研究成果论证,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企业和职工队伍素质,促进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对省内各市住宅与房地产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经验交流;
(六)按照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积极开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经济、学术和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有利于住宅与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具体条件,授权秘书处按条件吸收,然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相结合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由单位推荐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担任理事,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单位可以另行推举理事人选。个人理事是从个入会员、社会人士、有关部门人士、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及研究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本会业务的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是本会根据业务性质,组织、联系会员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成员单位协商提名,报本会常务 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从事社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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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国房地产形势与展望 ,搜狐,2022-06-02
- ↑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