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
汉朝法律制度是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但王莽政权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中文名:汉朝法律制度
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指导思想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原因:秦末农民大起义
法律内容: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司法制度:司法机构 春秋决狱录囚制度诉讼审判制度
目录
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法律形式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⒉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⒊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⒋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⒌《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立法活动
西汉初期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西汉中后期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东汉时期
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章帝在尚书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刑制改革
改革背景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改革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改革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内容
刑事法律
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②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②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
主要内容有 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制度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