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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

歐洲人權法院(ECtHR; 法語: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是在《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下建立的超國家的國際法庭,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它審理那些指控公約締約國違反一條或多條《歐洲人權公約》里關於公民及政治權利的人權案件。申請方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一群人,還可以是一個或者多個公約締約國,並且,法庭除了給出判決外,也可以給出諮詢意見。公約已被歐洲委員會所採用,並且理事會的47個成員國都加入了該公約。

目錄

歷史和架構

歐洲人權法法院是在《歐洲人權公約》第19條的基礎上,於1959年1月21日成立,它的第一批成員由歐洲委員會協商會議選出。《公約》規定,法庭確保締約國對條約及其章程的遵守,也要確保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對於公約的執行和實施情況。迄今為止,歐洲委員會的47個成員國已全部承認歐洲人權法院的管轄權。到了1998年,並且根據第十一條協議,取消原來審查申請者是否有起訴資格的機構–歐洲人權委員會。

1989年柏林牆被推翻後,一些新的國家加入了《歐洲人權公約》,這也導致歐洲人權法院受理的案件出現急劇增長。同時這些申請還在不斷地聚集和增加,這些大量未判決的申請使法院的受理效率受到威脅。1999年,有8400個案件需要受理。2003年,又有27200個案件被提出申請受理,並且未判決案件的數量升到約65000個。到2005年,法庭開庭審理了45500個案子。2009年,57200個申請需要受理,未判決案件的數量也上升到119300個。那時約有90%的申請被告知不能予以受理,而在大部分判決的案件中,約有60%的判決是按照所謂重複案件來處理,法庭發現這樣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也違反了遵循先例的原則。 第11條協議旨在通過設立一個專職法院和聘請全職法官以及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審訊期限的方式,來處理案件堆積的情況。但是,隨着法院工作量的持續上升,締約國同意進一步改革。在2004年5月,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在《歐洲人權公約》上增加了第14條[1]。第14條協議就是為了減輕法庭和監督法官執行情況的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的工作量而設立,以促使法庭集中精力處理與人權有關的重大案件。

1998年11月1日,歐洲人權法院成為一個擁有全職法官的永久性常設法院,其目的是為了要取代舊有由歐洲人權委員會(1954年設立)及1959年設立的歐洲人權法院所構成的機制。歐洲人權法院的新架構是由於1998年11月的第11號議定書(此為歐洲人權公約的修正案)而來。新的全職法官隨後便由歐洲委員會的議會選舉出來。第11號議定書在199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並開始施行,其建立了專職的法院,並且直接開放讓大多數的歐洲人可以接近並使用它。在此之前,歐洲人權法院已經做出了837個判決,7年後,2005年年底時,本法院更是已經做出了5968個判決。

結構

所有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都必須簽署並批准歐洲人權公約。而每個締約國在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官數量皆相同,目前維持在47個法官[2]。每一個法官皆由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推薦,並由議會選舉任命之。然而,在此並未對於法官的國籍有特別要求(譬如說,列支敦斯敦可以推薦一個瑞士人)。重視的是該法官是否能夠做為一個公正不倚的裁判者,而非其代表的是哪個國家。每一個法官當選後,其任期為6年,且可以連選連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公約第23條之規定,法官若年滿70歲,則必須要退休,由其提名國提名新的法官替補。

歐洲人權法院共分為5個「庭」,每一庭的法官在地理和性別上皆平等。整個法院共選出一個院長以及五個庭長,而其中的兩個庭長同時兼任法院的副院長。所有職位的任期皆為3年。每一個庭都包含了1個庭長和6個法官。歐洲人權法院同時也有由17個法官組成的「大法庭」,其成員包含了院長、副院長和其他輪流選出的法官,其中,這些選出的法官每9個月便會更換一次。

判決歷史

歐洲人權法院的第一個判決是在1960年針對Lawless v. Ireland案所做出的判決。2008年9月18日,歐洲人權法院做出了其第10000號判決,「Takhayeva and Others v. Russia案」(no. 23286/04)。法院發現俄羅斯軍方在對待其從車臣某個村脅持來的本案控訴人時,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第2條(生命權)、第3條(免於酷刑與不人道待遇之自由)、第5條(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以及第13條(有效獲得國內司法救濟的權利)的規定。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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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