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
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也叫複合遺產(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是同時具備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兩種條件者。早期複合遺產的登錄名單當中,有先被登錄為自然遺產或文化遺產,之後也被評價為另一種遺產,因而成為複合遺產。[1]
例如東格里羅國家公園(紐西蘭)及阿比賽歐河國家公園(秘魯)最開始是被登錄為自然遺產,之後也被登錄為文化遺產,結果就成了複合遺產。[2]
依據世界遺產公約之主旨,複合遺產是指兼具自然與文化之美的代表,迄2000年8月1日,計有23件。首次被登錄為複合遺產的是第3次世界遺產委員會(1979年)中所通過的提卡爾國家公園(瓜地馬拉)。
之後陸續被登錄為複合遺產者有黃山、泰山[3]、峨嵋山與樂山大佛、武夷山(中國)、格雷梅國家公園和卡帕多西亞岩石地點群、希拉波利斯-巴穆卡麗(土耳其)、威蘭德拉湖群區、烏魯魯‧卡達久答國家公園、卡卡度國家公園、塔斯馬尼亞原生國家公園(澳大利亞)、東卡利歐國家公園(紐西蘭)、阿托斯山、美提歐拉(希臘)、庇里牛斯地區的珀度山(法國與西班牙)、伊比薩的生物多樣性與文化(西班牙)、拉普人居住區(瑞典)、奧赫里德地區的自然和文化遺產(馬其頓)、阿哲高原(阿爾及利亞)、邦地亞卡拉峭壁(多貢人聚落)(馬利)、馬丘比丘歷史保護區(秘魯)等。[4][5]
世界遺產公約的一大特色在於過去被認為是分立的自然與文化遺產,開始被視為相互依序的遺產並一起進行保存工作。這是將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兩者的價值合而為一。而這樣的概念也反映在複合遺產的概念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