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 |
作品名称:拿破仑法典 外 文 名:Napoleonic Code、Civil Code 作品别名:法国民法典、民法典 类 别:法律 颁布时间:1804年3月21日 字 数:约120000(最初版本) |
《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
《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1]
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目录
内容简介
遵循古代罗马“法典”的传统,法典的结构首先也分为“编”,“编”下设“章”;每一“章”对一个专门问题进行规定,比如婚姻、父权、继承、买卖等等。《拿破仑法典》由一篇序言和三编正文组成;序言只有6条,主要是关于《法典》的生效时间、法典适用的概括性规定。
波塔利斯在起草“法典”时,曾在序言部分放了6篇整整一编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几乎全被删掉,在39条中只有6条得以保留;其余33条之所以被删去,原因在于它们更多地体现了“学说意见”和“哲学信念”,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第一编被称为“人法”,包括第7条至第515条;主要包括国籍、外国侨民地位、民事主体资格以及住所。接下来是婚姻、离婚和分居、父母子女关系、父权、监护、成年、禁治产,以及家庭理事会。第二编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法”,包括第516条到710条的内容;其中广泛涉及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第三编的篇幅比前两编加起来的两倍还要长,它包括第711条到第2281条的内容;它被冠名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但这一名称显得有点含糊。实际上,它涵盖七大部分:继承、生前赠与和遗嘱、债的一般规定、特定种类契约的规则、夫妻财产制度、留置和抵押以及诉讼时效。
起草背景
历史背景
1799年11月9日,雾月政变爆发的当天晚上,拿破仑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0年,雾月政变刚刚结束,拿破仑成了法国的最高统治者。随后,他正式命令大理院长特龙谢、罗马法学家马尔维尔、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和海军法院推事波塔这四位法律专家开始起草民法典。拿破仑对这部民法典相当重视,曾多次亲自参与一些法律条文的讨论。在具体制定法典的过程中,几位法学家在他授意下,始终坚持资产阶级革命者在法国大革命初期提出的相对理性的原则。
法典草案在一年之后完成,拿破仑命人将其送往枢密院和各个法院,这些政府部门为了审核、修改草案,总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参与的。
经过三年半的修改、讨论,于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以《法国民法典》的名称正式颁布施行。1807年这部《民法典》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包括总则、三编(35章),共2281条。
法典渊源
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各种来源,其中主要有:习惯法(尤其是《巴黎习惯集》)、罗马法、王室法令、革命时期的法律。
法典从“习惯法”中吸收的主要是已婚妇女的权利限制、配偶间共同财产的占有以及继承方面的一些规定。法典从“罗马法”中主要吸收了所有权制度、债的一般规定、特定种类契约的规则以及婚姻财产份额制度。
对于“王室法令”,《拿破仑法典》主要从中吸收了以下内容:民事主体资格(1667年4月的法令)、赠与、遗嘱以及限制性继承(1731、1735、1747年德•阿居瑟的“法令”)、证据[1566年的木兰(Moulins)“法令”和1667年4月的法令]、抵押物的赎回(1771年法令)。《拿破仑法典》还保留了“大革命时期法律”中关于成年年龄、婚姻、抵押制度等内容。
除了这四个最主要的来源,另外还有两个较次要的渊源。第一个是“原巴列的判决”(decisions of the old Parliamnets)。比如判决中体现的有关“旷缺制度”(absence)给法典提供了法律渊源;它对《法典》中某些建立在罗马法之上的内容也有影响,比如“婚姻财产份额制度”通过合伙制度而得到了修改。第二个是教会法,它主要提供了一些有关婚姻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规定。
发展过程
《拿破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随法国经济、政治、国情等多方面的变化,法典共修改过一百多次。 [6] 例如,一开始,法典的第213条至217条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组织的不满,后来被废除。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经废除了离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复。1970年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的名称曾有几次变化。最早颁布时,它被称为“法兰西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令称它为“拿破仑法典”。1814和1830年的“宪章”又将其改回原名。1852年3月27日的法令又把它叫做“拿破仑法典”,理由是“为了尊重历史的真相”。实际上,1870年以后,按照政府的习惯称谓,这部法典一般都仅被称为“民法典”。时至今日,《拿破仑法典》一般被用来指这部法典的早期版本,借以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现行版本相区别。
立法原则
《拿破仑法典》内容丰富,其中最突出的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确认了人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几乎有1/3的条文,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维护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例如第537条规定,“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就保证了绝对的个人私有制,激发了个人积极性,为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拿破仑法典》明确肯定了新的土地关系,保障它不受封建复辟势力的侵犯。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制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所有人得在地上从事其认为适当的种植或建筑”;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并且还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者权益的范围,提出了保护“添附权”,即凡是土地产生的天然果实或人工果实(耕种所得产品),法定果实(如房租、利息等),家禽繁殖的小家畜等均归土地所有者。这样不仅维护了富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取得的胜利成果,而且保障了农民在大革命中取得土地的合法权利,极大地激发了个人的生产积极性。所以,《拿破仑法典》受到民众的一致欢迎。
《拿破仑法典》也确认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维护并保障了资本主义自由买卖、等价交换和新的雇佣关系。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且规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第1598条规定,“交易范围的物品,除特别法禁止出让者外,均可出售”;第1710条规定,“凡劳动力雇佣者可与出卖劳力者商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并规定工人必须遵守雇主关于工资定额的规定。该法典中几乎有1000多个条文规定了契约之责,这就可以使资产阶级利用契约自治原则,不受限制地进行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自由买卖,自由竞争,发财致富。
《拿破仑法典》还确认了自由、平等的原则。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每一个成年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及其特权,强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进一步确立了人权平等的原则。
《拿破仑法典》还对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做了规定,规定夫(父)是一家之长的原则,丈夫有保护其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服从其丈夫的义务。并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必须持有严肃的理由,极力保持家庭作为国家基础的稳定性。并规定遗产作为财产整体在继承者之间平分,非婚子女受到法律承认,限制自由立遗嘱的权利。
拿破仑在《商法典》中还努力调整工商业的关系,运用法律武器保证工商业的发展。在《刑法典》中,强调对各种不法之徒必须严惩,以保证社会的安定。
后世影响
《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
这部法典确认了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否定封建特权,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法典对于家庭、婚姻、继承等社会生活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拿破仑法典》不仅在法国国内影响深远,对其他各国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该法典编制而成的。另外,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
法典评价
美国心理学家伍德•沃斯:《拿破仑法典》肯定是现代法典制定参考最多的法典。
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拿破仑法典》所表现出来的启蒙和解放,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对于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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