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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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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是指一方當事人(出賣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買受人)承諾在接受相應的價金後向對方轉讓對商品的占有。

  • 買賣的基本要件:買賣是一種典型的雙務合意契約,其成立要求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 (1)合意。與現今以直接權利轉移為特點的買賣不同,羅馬法中的買賣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成立的標誌,也就是說,買賣契約達成於當事人實際給付商品和價金之前。「買賣契約屬於萬民法上的契約,因此它因簡單的合意而完成。並且可以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通過傳達人或信件的形式達成。」
    • (2)商品。買賣的標的物被稱為商品(merx),「凡是可以為人所擁有、占有或通過訴訟提出要求的物,均可進行買賣。而對那些為自然法、萬民法或城邦習俗所禁止交易的物的買賣,則是無效的」。此概念涵蓋要式物、略式物、有形物和無形物;「我們經常買賣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因為這裡有我們可以加以買賣的東西」。如果在買賣契約締結時作為標的物的商品並不存在,則買賣契約無效。
    • (3)價金。價金(pretium)是指買受人為獲得商品而向出賣人支付的價款;是使買賣區別於易物(permutatio)的基本要素,「沒有價金,不可能有任何買賣」。價金「是以其量而不是以其自然屬性供人使用和占有的」。

買賣合約的基本條款與應注意事項

  • 1.合約的生效與存續期間原則上合約雙方簽署合約之日,則該合約即為生效,但合約雙方也可另訂合約的生效日期。
  • 2.免責條款的運用與責任限制條款在交易過程中,若有某些風險因素是不可掌握的,為了避免自己違約,則可以訂定免責條款(如:因某某事項導致商品之損害,出賣人不負賠償責任),以迴避或排除違約之風險。
  • 3.對於合約不履行之法律效果若未明確訂定,則該等條款僅只有宣示性質,因此對於合約的不履行(如未依約給付標的物或價金),則應明確訂定其法律效果,如解除合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請求等,方能實質拘束雙方當事人。
  • 4.頁碼與騎縫章:為了避免合約的內容將來被他人抽換,編排頁碼甚至加蓋騎縫章是不可省略的程序。
  • 5.催告的重要性:因買賣雙方各有違約事由,導致雙方均有解除合約的權利(如一方認為交付的貨物有重大瑕疵要解除合約,另一方認為對方未依約給付價金也要解除合約),在此情形下可說是誰先合法解除合約誰就有利的先搶先贏狀態。因此在解除合約時,一定要依照合約內容所載明的解除合約方式(如合約載明需雙掛號書面郵寄解除契約之通知,就不可以普通掛號的方式為通知),以免將來到法院訴訟時被認定為解除合約不合法。
  • 6.支票、本票及履約保證:若在買賣交易上能善用本票作為擔保的工具,則可降低呆帳與訴訟風險,因為本票可依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7.關於訂貨單或估價單:為了避免將來糾紛,最好在簡陋的訂貨單或估價單外,另行簽署正式的買賣合約,例如可簽署1年期的買賣合約,但關於買賣貨品的數量、出貨時間、規格與價格等交易條件,則可另依訂貨單或估價單為之,這樣在訂貨單或估價單的解釋有爭議時,也有個基本的買賣合約可供遵循,甚至也可證明有買賣合約關係存在。
  • 8.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若買賣之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如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則需於合約內載明清楚,如他方可否使用、是否有授權、授權的使用範圍與期間等。
  • 9.履約糾紛之處理機制-合意管轄或仲裁及準據法的約定,此為常被忽略但卻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因為若合約內有約定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將來發生糾紛時,可大幅減少訴訟成本與風險。[1]

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

  • 民眾買賣房屋時,僅須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所謂「相互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由第三人(房仲)為媒介而將各方相互的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契約仍然成立。
  • 買賣契約本不須以書面為必要,僅須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至於事後為物權移轉登記須以書面為之,乃另一問題。
    • 個案為例:買賣糾紛中關於李男抗辯稱他和林女就房地所有權移轉及交付等交易重要事項均未達成合意,高院認為,房地所有權移轉、買賣價金交付及標的物點交等事項,均於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中可供依循,李男的抗辯不足採信。高院指出,李男簽認同意將房子出售給林女時,房仲公司即取得服務報酬請求權,但求償違約金九十二萬元過高,判決減至六十三萬元。[2]

參考來源

  1. 蔚中傑律師. 買賣合約之訂定技巧與注意事項. 青創會訊. 2012-09-28 [2020-06-10] (中文). 
  2. 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 住展雜誌. 2016-06-04 [2020-06-1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