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起草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環境[1]規劃和大氣、水、聲等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主體功能區劃;參與制定與生態環境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市)縣對一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市)縣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環境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區(市)縣污染物減排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參與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和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參與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監督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起草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並監督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2]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工作,參與核設施安全、核設施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執法工作;參與反生化、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監督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制度和規範;負責實施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參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負責生態環境質量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負責生態環境統計工作;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一)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全市接受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相關工作;督促檢查各區(市)縣、市級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決策部署及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情況。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有關規劃和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十四)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對外合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負責與生態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六)負責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制定並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產業政策、規劃;組織推動裝備、技術服務、資源利用等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傳統產業優化升級。
(十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宜居公園城市。
內設機構
法規處
研究處
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處(市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宣傳處
規劃與環境統計處
應對氣候變化與國際合作處
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處
水生態環境處
大氣環境處
機動車污染防治處
土壤與固體廢物化學品處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
環保產業與科技信息化處
生態環境監測處
應急信訪與企業服務處
行政審批處
財務審計處
人事處
直屬單位
成都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
成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成都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成都市環境應急指揮保障中心
成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技術保障中心
成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成都市環境保護信息中心
成都市環境工程評審中心。
參考文獻
- ↑ 大國擔當——生態環境保護,搜狐,2021-05-27
- ↑ 科普:一文了解礦產資源種類,搜狐,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