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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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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是由成都市民政局主管、成都市市公安局业务指导的社会组织。成都市相关政府机关、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科研院所、教育部门,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信息网络用户等组成。“协会”在2015年成都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等级评选中,被评选为5A级社会组织[1]

目录

主要任务

协会主要任务是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服务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安全、有序发展;为会员单位、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信息网络安全咨询、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搭建政府、企业、用户之间的桥梁,共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协会”秉承“诚信高效、求真务实、睿智创新”的精神,为国家、地方的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章程

(2021年4月1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英文译名为Chengdu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DIN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市内从事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相关产业(行业)的科研院所、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成都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由成都市公安局业务指导的具备法人资格[2]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促进本市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的同步发展。恪守非营利原则。

本会建立的目的: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利益,促进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搭建信息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用户单位、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桥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地方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行业间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交流、协助,提高信息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水平;积极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联动机制,组织评审、鉴定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调研、论证、评审、预测,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促进我市信息网络安全事业的发展。

(三)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研讨、交流活动,繁荣信息网络安全学术研究;搭建校企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教育培训、考核评定,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人才储备库。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评议、评定、表彰;编制、宣贯相关标准,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产品资源库,编制相关刊物。

(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领域专家库,为我市信息网络安全的咨询设计、建设整改、检查评估、评审认证等提供服务;为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安全检查、风险评测及电子数据恢复、固定、鉴别等技术服务。

(六)为会员及我市联网用户、用户单位提供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咨询、知识培训和技术支持等;组织开展防病毒、防入侵等信息网络安全的宣传、技术支持等;

(七)承担会员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从事与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个人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明;

(四)个人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即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行业公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本会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六)对本会或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者,有享受协会给予奖励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撰写学术论文与科技情报资料,积极参与信息网络安全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无正当理由说明,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秘书长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协会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制裁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执行力强;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招聘的专职秘书长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应有不少于2/3的负责人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提名本会的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经会长批准后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代表由该单位员工中产生。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委托服务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3000元/年,个人会员5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2000元/年。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对特别会员的会费适当减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 4月 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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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5A级社会组织是什么意思?,搜图网,2022-02-23
  2.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