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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民政局

懷化市民政局懷化市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1]

目錄

機構概況

懷化市民政局是懷化市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三項服務」,即:為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市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監督管理民政廳委託管理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活動,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烈士申報、褒揚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重建工作。

(六)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市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分配方案的提出及其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市農村敬老院及五保之家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城鄉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負責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八)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鄉鎮及其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九)承辦規定權限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指導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婚姻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革命老區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

(十二)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執行全省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市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負責指導全市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地方性規章草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協調跨省、市及市內縣(市、區)城市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接送工作;負責協調市內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市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六)負責民政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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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