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安协会
协会简介
广州市保安协会成立于2006年3月,是一个由广州市公安局主管,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团组织。协会[1]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团结全市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业务范围是:开展保安行业的研究、培训、交流,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创办会刊,建设和管理本协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协调、开拓保安服务业。
广州市保安协会领导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广州市保安协会主要设有:办公室、财务部、《广州保安》编辑部等。
2006年1月12日,广州市保安协会在广州市迎宾馆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广州市保安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会。经过一段紧张有序的筹备工作,于3月30日在华泰宾馆举行了成立大会,标志着广东省首家保安协会正式成立。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州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G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州市各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与保安服务相关的企事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工作者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专业性和地方性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团结全市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广州市公安局主管,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7万元。
第六条 本协会为独立社团法人。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广州市环市中路金鹰大厦2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和法规研究,协助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行业认证工作;
(四)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指导区、县级市保安协会工作;
(六)指导和开展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
(七)开展社会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八)开展行业内外之间友好交往,传递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九)协助主管部门组织保安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全市保安服务业需统一办理的事项;
(十一)创办会刊,建设和管理本协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热衷于保安服务业的单位、个人;
(四)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必须是经公安机关备案、无不良记录的各类保安相关组织;
(五)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须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2]、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 ↑ 成立协会所需条件 ,搜狐,2018-01-23
- ↑ 分支机构那些事,一文全明白!,搜狐,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