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該協會現有單位會員120家。會員單位中既包括生產銷售「三雕一彩一繡」(牙雕、玉雕、木雕、廣彩、廣繡)等極具廣州藝術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的企業(個人工作室),也包括以金銀首飾、旅遊紀念品、商務禮品、家居飾品等現代工藝美術為主要業務的生產和貿易公司。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工藝美術傳統,堅持科技進步和管理優化的方向,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經濟發展,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國內國際交流和合作,推動行業的發展和進步。
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自建立以來,積極充當企業與政府的中介者、行業會員的服務者、 維權護利的組織者和對外交流的聯絡者的角色。為會員發揮供需橋樑服務作用,為企業發展爭取合法權益,為政府提供行業發展決策依據,取得顯着成效,贏得了會員單位的信賴、關愛和支持。
本協會歡迎工藝美術行業的企業成為我會會員單位,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同心協力,共同促進廣州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
主要服務
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給會員提供的主要服務:
1、傳達貫徹國家有關行業工作的政策、法規,為政府指導、扶持企業發展服務,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調研、統計、質檢、職稱評審等工作;
2、制定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行規行約;
3、承擔本行業國家級、省級工藝美術大師評審的申報、推薦、作品徵集等工作任務;
4、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相關的展覽和考察交流活動;
5、組織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職稱評定;
6、主辦行業內部宣傳刊物;
7、發展會員並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服務;
8、牽頭行業企業間合作,實現資源整合與共享;
9、主持行業會員相關會議、研究、交流行業、企業發展規劃等 。
相關展會
在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大力支持下,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與廣州工業名優產品展銷中心於2005年一起主辦了以展示和推廣以「玉雕[2]、牙(骨)雕、木雕、廣彩、廣繡」為代表的廣州傳統工藝品和商務禮品的首屆廣州工藝美術禮品收藏品推介會。該推介會至今已成功舉辦了5屆,是廣州工藝界,收藏界,美術界每年的一大盛會。
2011年廣州工藝美術禮品收藏品推介會定於2011年11月24日在廣州市府前路2號府前大廈廣州工業名優產品展銷中心2,3樓開幕,展出時間為上午9點到下午5點。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ARTS & CRAFTIS ASSOCIATION (縮寫為:GACA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科研、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廣州地區工藝美術行業的生產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德政南路48號四樓2437房。
第 二 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廣州地區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方向,為政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行業保護等方面的建議,參與制定行業標準,並對行業的企業給予業務指導;
(二)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大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發揮名人、名家效應,推動名人、名家藝術作坊模式的經營發展。
(三)組織企業通過生產資源、信息資源、人力資源等各種資源的充分運用,將廣州地區工藝美術產品生產技藝與應用高科技、新材料結合起來,優化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開發更多的創新產品;
(四)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遵守,以維護行業內平等競爭,促進企業規範經營;
(五)組織或協助舉辦各種博覽會、展銷會、訂貨會和各類研討會、交流會等,組織新產品開發和鑑定,協同有關部門徵集、收藏工藝美術珍品;
(六)建立工藝美術信息網絡,搜集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工藝美術行業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為會員的經營活動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七)協助會員拓展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和旅遊工藝品出口業務,加強與各個外貿機構和旅遊景點的聯繫和溝通,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和旅遊工藝品的流通,促進廣州旅遊工藝品市場的發展;
(八)協助有關部門推進會員單位的員工教育,人才交流,專業技術培訓,發掘和推薦優秀的工藝美術人員參加各級的技術資格的評審認定活動,以取得相應的技術資格和各種榮譽稱號,穩定和發展工藝美術優秀人才隊伍;
(九)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國際技術交流活動,包括出國學習、考察、經貿洽談、展覽等;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