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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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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广东省侨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OCEA”。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广东省内投资或总部设于广东省内的侨资企业和广东各地侨商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1],是广东省侨资企业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联系政府的纽带。

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广东省侨商会”)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成立。它是一个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广东省内投资或总部设于广东省内的侨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省侨商会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会员服务部、资讯部、公关联络部。以供会员浏览及检索经济和商业资料,查阅商会活动信息,检索会员资料等。

省侨商会将努力办成广东省“侨商之家”,成为侨资企业联谊、互动、合作、发展的有效平台。

目录

筹备历程

发起

2006年1月11日,深圳、广州中山、江门等4市侨商会和43家侨企代表出席省侨商会发起人会议,共商发起成立协会事宜。

广东是着名侨乡。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不忘桑梓情谊,以多种方式回国投资合作。目前全省的侨资企业约有39000家,投资总额近1200亿美元,为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团结、联络、服务侨商,推动广东省侨资企业进一步发展,广州、深圳、中山、江门四个市的侨商会和众多侨资企业于2007年1月12日发起成立“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响应

成立“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倡仪得到全省众多侨资企业的积极响应,有386家知名侨商投资企业报名参会,其中包括59家全国明星侨资企业、全省明星侨资企业。2019年5月,经省侨办的大力支持和同意,发起人正式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协会,省民政厅于5月底正式批准筹备成立“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省政府黄龙云常务副省长、汤炳权常务副省长对筹备成立“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也给予了亲切关心和支持。

成立

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经过半年多时间的精心筹备,“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成立。“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将努力发展成为我省的“侨商之家”,成为侨资企业联谊、互动、合作、发展的有效平台。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广东省侨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GOC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广东省内投资或总部设于广东省内的侨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侨资企业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联系政府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引导会员守法经营;促进侨资企业交流合作,为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提供商机信息,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侨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会员参与政府举办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会员与海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交流,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社团、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配合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侨资企业和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倡导会员企业在自我发展的同时回报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作出贡献。

第四条 办会原则

自愿发起、自筹经费、自选会长、自主办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

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二沙岛海山街8号,广东省华侨华人文化交流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科学决策;

(二) 组织各种经济研讨、会议、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交流合作,为会员企业发展寻找更多商机;

(三) 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促进会员企业提高人员素质;

(四) 组织各种健康文化活动,促进会员企业文化[2]建设;

(五) 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 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和要求,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七) 宣传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推介广东的投资环境,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八) 组织会员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自身事业,同时回报社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九) 发挥会员海外关系多和商业网络广的优势,为广东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十) 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吸收侨商投资企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一) 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

(二) 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投资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

(四)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 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 获得会员名册,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提供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六) 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信息资料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声誉和社会形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及时反馈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或以上;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2万元或以上;

(三) 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万元或以上;

(四) 常务理事、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000元或以上;

(五) 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000元或以上;

(六) 一般会员单位每三年缴纳会费300元或以上。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批准后生效,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及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二) 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三) 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四) 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