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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承辦寧波市轄區內除軍隊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二、制訂寧波市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寧波市範圍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實施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1]

四、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根據審批權限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審批無線電台(站)的設立,核發電台執照,實施無線電台(站)的統一管理。

五、負責寧波市範圍內無線電監測,電磁兼容分析,無線電設備檢測。負責監督執行無線電管制。

六、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註冊登記費和設備檢測費。

七、參與無線電管理信息調研,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本級無線電管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實施。

九、領導無線電監測站和內設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搞好工作協調。

十、負責本級機構的行政事務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事、培訓和後勤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職責

業務科職責

一、按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無線電頻率和呼號的指配工作。

二、受理無線電台(站)設置申請、勘查固定無線電台(站)台址、協調頻率,辦理審批手續。

三、負責無線電台(站)技術資料的審查,組織台站驗收和台站技術資料的錄入、統計、上報、歸檔工作。

四、負責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的核發和換發工作。

五、負責辦理無線電台(站)的停用、撤消、封存及報廢手續。

六、負責頻率占用費、註冊登記費的測算。

七、負責地區間無線電頻率的邊界協調。

八、負責本轄區內無線電發射接收區域和大型固定台站的布局規劃。

九、負責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製、生產、進口等業務工作的管理。

十、負責接待業務來訪人員,做好諮詢和一般事務的處理。

十一、負責對各縣(市)、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工作聯繫、人員培訓、年度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提出對各縣(市)、區無線電管理經費下撥額度的意見。

十二、負責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督檢查科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負責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查處工作。

三、對無線電台(站)持證(照)使用的情況進行核查。

四、對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個人違反無線電管理[2]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對擅自使用頻率,出租、轉讓頻率,擅自變更核定項目等行為進行查處。

六、受理並查處公眾舉報的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依法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無線電管制。

八、負責無線電管理收費的催繳工作。

九、負責計算機局域網和網頁維護工作。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測科職責

一、對轄區內無線電發射信號實施監測,檢查無線電台(站)是否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核定的項目工作。

二、受理用戶干擾申訴,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三、負責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違章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接受上級組織的監聽、測向或聯合監測任務。

四、負責轄區內無線電頻率占用情況的監測,為固定台站定點布局和干擾源的查找提供技術依據。

五、參與新設無線電通信方案的技術論證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參與建成網絡的驗收。

六、負責違規行為的測定、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七、協助業務科做好邊界頻率協調工作。

八、按計劃實施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搞好監測站點設置和網絡規劃,不斷提高無線電監測能力和自動化程度。

九、負責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十、負責新設無線電台(站)的技術檢測和轄區內無線電設備的技術年度檢測,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負責檢測工業、科學、醫療等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

十二、負責EMC分析工作並提供有關無線電技術和電磁環境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十三、負責受理無線電設備生產檢測申請、核發檢測報告;負責本市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檢測工作。

十四、參與新設無線電通信方案的技術論證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參與建成網絡的驗收。

十五、按計劃實施無線電檢測實驗室的設施建設,不斷提高無線發射設備的檢測能力和自動化程度。

十六、負責檢測實驗室的其他工作。

十七、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綜合科職責

一、負責統計、保密、督辦、信息、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承辦人事、勞資具體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行政後勤、文件收發等工作。

四、負責綜合性文件起草,主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協調組織和日常工作中上請下達事宜。

五、負責年度頻率占用費的徵收以及日常頻率占用費、註冊登記費、設備檢測費的財務收取工作。

六、負責車輛的管理,保持良好的車況,保證工作用車。

七、負責上級機關、兄弟單位及基層管理機構來往人員的接待和安排。

八、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