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為主管全區公安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是全區公安工作的領導機關和指揮機關。各市設公安局,各縣(市轄區)設公安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分)局下設公安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位於銀川金鳳區北京中路86號,成立於1958年10月25日。1958年至1980年曾多次更名,在1980年8月更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延用至今。
2017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1]」榮譽稱號。
目錄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1949年09月23日,寧夏宣告解放。陝甘寧邊區三邊專署保安處派人來寧接收寧夏偽警察局。
1949年10月26日,陝甘寧邊區政府委任趙文獻為寧夏省政府委員兼寧夏省公安廳廳長,籌建寧夏省人民政府公安廳,
1949年12月23日,寧夏省人民政府公安廳正式成立。
1954年08月,寧夏省建制撤銷,一部分地方劃歸甘肅省,一部分地方劃歸內蒙古自治區,原寧夏省公安廳併入甘肅省公安廳。
1958年10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也即成立;
1967年01月,公安廳被中國人民解放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檢、法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軍管;
1968年05月,成立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保衛部,代替了公安廳的職能,原公安廳幹警全體下放到西湖農場「五七」幹校勞動鍛煉;
1973年05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檢、法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撤銷;
1973年0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保衛部撤銷,改稱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局;
1980年08月,改稱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2],擬訂自治區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公安工作。
(二)分析形勢,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對策,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偵查工作;負責協調處置重大案件、緊急治安事故和重大災害事故。
(四)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境外人員在區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區警衛業務;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在寧期間的安全警衛工作及自治區黨政機關、全區性大型會議、重要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七)管理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維護交通秩序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區公安機關依法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公安機關民警隊伍的管理和教育訓練工作,組織實施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工作並督促落實。
(十三)協調各市黨委、組織部門管理市、縣(區)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全區公安隊伍中違紀案件。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文明單位創建,要牢牢掌握這些要點內容! ,搜狐,2018-09-14
- ↑ 習近平十六字方針 為新時代公安工作定調! ,共產黨員網,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