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歷史沿革
2019年1月2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正式掛牌成立。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政策;牽頭或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1]相關的發展規劃、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審核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三)監督管理水體、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噪聲、光、惡臭、振動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保護、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負責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的監督;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推動生態市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五)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事中事後監管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污染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重大環境問題;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信訪調處以及環境違法行為的督查;負責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環境信息公開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管;負責環境風險源排查和風險管控。
(六)監督實施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負責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及環保產品認定工作。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的申請書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指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城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組織制定並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參與制定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相關的學會、協會工作。
(九)管理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監督管理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參與制定、完善和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參與核事故、核輻射環境事故場外應急工作,協調、聯絡、督促和檢查各專業組的應急準備情況;統一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並履行相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開展國內外有關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學術交流[2]活動。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人事處
綜合規劃與自然生態保護處
政策法規與宣教處
科技與財務處
水與海洋生態環境處
大氣與聲環境處
環境監測信息與輻射管理處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掛土壤與固體廢物化學品處牌子)
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
機關黨委
嘉興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
嘉興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中心
嘉興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站)
嘉興市生態環境應急監控與事故調查中心
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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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穩住經濟大盤決策和全市經濟穩進提質百日攻堅動員部署會要求,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職能作用,提振企業信心,穩定經濟運行,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簡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能
1.取消環境評估意見。取消項目供地前需由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環境預評估意見的規定(除房地產等敏感用地項目外)。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的地塊,由土壤污染調查報告評審備案意見代替;不需開展的,生態環境部門在項目供地前不再出具相關意見。
2.簡化信用修複流程。縮短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和嚴重失信名單的信用修復辦理時限,修復期內未新發生違法行為的,不再組織現場核查;開通郵箱受理通道,企業可通過該渠道提交信用修復申請資料。
3.簡化土壤調查手續。取消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和效果評估過程中的非法定程序,簡化調查流程。取消生態環境部門出具書面評審意見環節,改為「更新名錄+告知結果」的方式。
4.縮小土壤調查檢測範圍。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的地塊,原用途為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且滿足相關條件,相應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免於採樣檢測。
二、取消審批前置,實行法人承諾
5.實行污染去向法人承諾。對危險廢物處置、廢水納管要求,可由建設單位法人書面承諾在項目投產前落實相關協議。
6.實行總量控制法人承諾。對需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兩高」項目除外),可由建設單位法人書面承諾在項目投產前取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削減平衡意見。
7.實行「未驗新上」法人承諾。對原建設項目尚未完成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企業的新上建設項目,可由建設單位法人書面承諾在新上項目建成後,核發排污許可證前完成自行驗收。
8.實行土壤調查法人承諾。對建設用地涉及地塊未完成土壤污染調查的,可由建設單位法人書面承諾在符合規劃用途前所涉地塊不開工建設。
三、出台政策新規,減輕企業負擔
9.檢查由「線下」改「線上」。梳理一批環保設施全、管理制度嚴、日常運行好、環境信譽佳的企業,建立「正面清單」制度。在「百日攻堅行動」期間,除信訪調處、監督性監測外,對納入「正面清單」企業只進行線上檢查。鼓勵環境守法,推動差異化監管,做到無事不擾。
10.輕微違法行為不處罰。修訂《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年內首次生態環境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無主觀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處罰。除環境影響惡劣、主觀故意、違反疫情防控政策等行政案件外,一般案件適用底線處罰原則或上限10%原則。
11.緩繳費用免除加罰。對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可分期繳納,首次繳納40%。對短期內履行行政處罰罰金確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分期或延期繳納罰款(最後一期原則上不晚於今年12月底)。對經生態環境部門催告後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繳納行政處罰罰金的,原則上不再執行加處罰款。
12.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對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平均濃度達標、水環境質量達到要求的區域,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等三項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所需替代總量指標的1:1進行削減替代。對於市級及以上重大項目,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權指標由市級儲備庫優先保障。
13.加大資金補助力度。對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範圍內企業安裝工況自動監控設備和改造污染源自動監控站點給予適當補助;各縣(市)也應參照市本級落實補助。
四、繼續深化改革,探索創新舉措
14.試行「多評合一」。同一建設項目涉及陸域環評、海洋環評、輻射環評、入海、入河排污口等多個生態環保事項的,納入一個環評文件,出具一個批覆。
15.推廣「評證聯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市推廣「評證合一」改革試點。在出具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意見時,同步核發排污許可證,實現「評證聯辦」。
16.試點「共享治理」。對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種類相似的企業,在明確責任主體、排污許可證核發邊界、污染物排放總量分配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前提下,經屬地政府同意,並報市局審查通過後,可實施多家不同企業的水、氣污染治理設施的共建、共享,減少污染治理能耗及費用。
五、開展精準幫扶,助力紓困解難
17.開通「局長信箱」。通過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設立網絡「局長信箱」,廣泛收集企業在生態環境領域遇到的法律、政策、業務等難題,並及時反饋解答。
18.建立市縣鎮三級聯動服務機制。對企業投資億元以上的項目,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落實專人全程跟蹤、代辦服務所有涉及生態環境系統的事項和環節。對十億以上的大項目,由領導牽頭領辦。
19.建立聯縣掛鎮駐企精準幫扶制度。市生態環境局按一個局領導聯繫一個縣(市、區),一個處室(單位)聯掛一個鎮(街道、開發區)、一個團組(領導、專家)駐點幫扶一類企業的「三個一」機制,實行精準指導,加大幫扶力度。
20.強化第三方服務市場監管。繼續完善環評機構「領跑者」和「蝸牛者」考核辦法,強化結果運用。進一步加強對環境監測、運維服務等中介服務行為的監管,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信用考核評價,全力規範和提升第三方服務水平。以專業化為導向,推進建立嘉興本地的環評技術評估機構。
參考文獻
- ↑ 環境保護淺談(其一),搜狐,2022-12-12
- ↑ 未來的學術交流的方式,搜狐,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