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09] 47號)精神,設立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目錄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勘察設計、諮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呼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實施辦法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職責。執行和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及自治區相關地方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審查、審批,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的實施。
(三)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職責。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的管理、監督、調控、服務和全市建設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指導規範建築活動,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監理等,保障建設市場有序地運行;擬定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及建設監理公司的資質審查;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金的籌集管理;指導行業企業改制、勞務市場管理和再就業工作。
(四)承擔指導全市城市和村鎮建設的職責。負責指導城市道路、橋樑、路燈、園林綠化、廣場、城市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和監察工作;指導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等公用事業的建設、管理和安全、應急等;指導和規範各旗縣區的城鄉建設管理和業務工作,對村鎮規劃、建設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城市規劃、供水、排水、節水、公共交通、供電、電信、市容和環衛等工作。
(五)承擔建築、公用設施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組織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公用事業設施工程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建設領域科技進步的職責。貫徹建築節能[2]政策,擬訂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貫徹國家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擬定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及重大技術引進、創新工作;負責本地區工程質量技術鑑定及行業技術管理工作。
(七)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組織舊有建(構)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指導協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建設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負責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指導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十)承擔對城市建築古蹟的保護監督工作;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十一)承辦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機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 建築節能的概念是什麼? ,搜狐,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