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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为吉林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机构概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厅[1],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挂吉林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省科学技术厅。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引导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全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全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研究拟订全省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负责全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组织拟订全省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及其使用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研究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十三)管理专利工作。拟订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实施专利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和侵权标准,处理、调节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市(州)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出国团组的审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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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