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UFO研究會
歷史沿革
北京UFO研究會籌建於1984年,1994年成為團體法人。本會嚴格按照科協的要求和民政社團管理的規範,進行組織建設,通過章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以科普宣傳、實地考察、學術交流為本會活動的重點內容。同時抓會員隊伍建設與管理整頓,努力使研究會在規範活動的前提下,更具有活力和凝聚力。北京UFO研究會經過多次整頓後,現有會員130人,主要來自機關團體、科研院所、工商系統等企、事業單位[1];高等院校、藝術院校等各行各業。本會研究人員文化層次高,素質好,有數學、物理、氣象、生物、考古、宇航、天文等方面的着名人士,也有科學家、發明家、藝術家等。
理事會
北京UFO研究會在登記為法人團體前,有過5屆理事會,登記後有6屆理事會。於1994、1998.1.10、2001.8.25、2004.9.11、2006.9.9、2008.09.13先後召開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薛正位、孫式立、趙喜進、王煥良、徐錠明分別任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六屆理事長。
北京UFO研究會的掛靠單位是國家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
現北京UFO研究會由第六屆理事會領導。
理事會:
理事長: 徐錠明
常務理事:周小強 胡爾平 戎志國 朱 進
秘書長: 周小強
副秘書長:周旭東王征
理事: 趙喜進 申功勳 趙建中姜 華 周分廷 周旭東 章雲華 劉亞涵 冷兆華 王征
監事會:
監事長: 王方辰
監事: 楊建國印兆霞
北京UFO研究會下設秘書處、學術部、組織部、對外聯絡部、科普資料部、會刊編輯部、經濟開發部、財會部、科普宣傳部。
本會調查分析了大量國內外UFO案例,從理論上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寫出了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2],在國內外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
北京UFO研究會十分重視國內外UFO資料的收集與整理。經過十幾年的努力,積累了大量中外UFO檔案,除了圖書、雜誌、畫冊等文字圖片資料外,還有大量的音像、光盤資料,並多次與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教育電視台、各地電視台、網絡媒體、報社進行合作,製作電視科普宣傳節目和科普宣傳文章。
主要目的
UFO情報和目擊案例
北京UFO研究會根據收集的大量UFO情報和目擊案例,曾多次進行實地考察和目擊事件調查,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深入現場,取得了大量照片和第一手資料,在我會的論壇上,建立了UFO資料庫和對比庫,寫出了詳細的考察報告和論文,做出了許多科學的結論,使人們對UFO有個正確的認識。
北京UFO研究會與各地區的UFO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都建立了友好關係。我會與UFO刊物《飛碟探索》雜誌社也有友好往來,《飛碟探索》曾給予我會以無償的支持和資助,幫助我會不斷地成長壯大。
為了更好地普及、宣傳UFO知識,北京UFO研究會除了建立UFO網站、論壇和QQ群外,還經常舉辦UFO科普展覽、專題講座,面向全國各地的大中專學生、機關院校和社會敞開科普的大門。
經過廣大會員的不斷努力,北京UFO研究會的活動受到國內外人士的普遍關注和讚揚,我們北京UFO研究會決心繼續努力奮鬥,努力搞好UFO的科普工作,把每一個愛好者培養成正真的研究者,在UFO研究道路上爭取更大的進展。
北京UFO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UFO研究會(簡稱為BURO)。
第二條 本會是首都科技人員及各界人士自願結合而組成的學術團體,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北京科技交流開發中心等單位聯合發起成立,是經過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在現代自然科學基礎上開展對國內外不明飛行物的研究和探索,團結首都廣大科技工作者,為繁榮我市的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委、科協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本會是科協的組成部分,在科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上級掛靠單位為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為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三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基本任務:
一 定期召開例會和學術會議,組織會員和愛好者開展學術研究,學術交流、重點問題探討和案例調查活動;
二 編輯出版學術書刊;
三 採用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有關UFO的科學知識;
四 與各地UFO研究團體進行學術交往和業務聯繫,共同促進我國UFO研究事業發展;
五 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境外UFO研究團體和學者的友好聯繫;
六 開展科技開發和諮詢活動,為本會多渠道籌措研究和發展資金。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本會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實施方案,並擬定近期和中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並根據本會特點,設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 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並有研究基礎,有志參加UFO研究,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的合法公民,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 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願意參加UFO研究的合法單位、學術團體或組織,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入會、退會的手續:
一 具備條件的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部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份;
二 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團體會員,並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三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部批准,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重新入會要經理事會討論、組織部批准,辦理入會手續;
四 會員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五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權力:
一 對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有表決、批評和建議權;
三 有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
四 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學術會議的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 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 執行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三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義務;
四 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 承辦本會委託事物的義務,積極主動為本會服務;
六 按時交納會費,加強組織觀念,維護研究會的健康發展的義務;
七 遵守黨紀國法,保守機密;
八 遵守外事紀律,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外事活動;
九 團體會員每年初提交本年工作規劃,年終提交工作總結報告,每季度向常務理事會匯報團體工作、活動情況。
第十四條 網絡
本會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通過網絡平台開展有關UFO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 會費
會員要按時交納會費,本會會費暫定為每人每年30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一月至二月),團體會員費將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會員有退會和重新入會的自由。會員無故一年不參加活動,不聯繫不交納會費者,停止其會籍。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章程,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除名的處分,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宣布取消會員資格。其會籍從宣布之日起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責是:
— 制定、修改章程;
二 採取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確定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
三 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 通過重要決議;
五 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六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時,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貫徹、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 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監督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三 由理事會中推薦並選舉出常務理事會,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的三分之一;
四 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提名,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罷免常務理事;
五 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六 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屆理事會中期及近期工作計劃;
八 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九 根據常務理事會提名,任命副秘書長,確認理事人選;
十 審議、批准常務理事會及各部門工作計劃、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 為工作方便,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學術部、經濟開發部、組織部、宣傳部、財務部、檔案資料部等部門,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增減部門,各部門在理事會集體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向理事會負責,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本屆理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 主持日常事務工作;
三 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 確定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人選;
五 制定並通過常務理事會及各部門工作計劃、總結報告;
六 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七 定期向北京市科委、科協、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匯報工作;
八 提議召開理事會,負責向理事會提交重大議案;
九 審批名譽會員、顧問、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團體會員;
十 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第二十五條 本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人為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人代表為理事長。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監事長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給本會職務應得的報酬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管理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上級主管部門撥款、會費收入、社會贊助、社會有償服務、經濟技術開發等籌集。主要用於本會的學術研究,技術項目開發、案例調研、宣傳聯絡及日常管理方面。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建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變更程序
一 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 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 向北京市科協、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和北京市杜團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終止程序
一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 向北京市科委、科協、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和北京市社團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 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末盡事宜,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參考文獻
- ↑ 事業單位有哪些?分別是什麼職業?,搜狐,2022-05-19
- ↑ 學術論文及其相關的概念,搜狐,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