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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物馆学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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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物馆学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保专委会)于2012年成立,是北京博物馆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北京博物馆学会的全面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安保专委会的宗旨是加强和促进博物馆之间以及博物馆与博物馆[1]安全相关行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相互交流,加强优势互补,提高博物馆的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不断增强博物馆安全防护能力。

目录

北京博物馆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博物馆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ociety of Museums 缩写BSM)

第二条 北京博物馆学会是由北京地区博物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管理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和文化繁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博物馆界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科学文化的普及及社会教育活动;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于全市博物馆,努力推动北京地区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文物局的领导,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㈠组织和开展有关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科学普及教育;组织经验交流;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

㈡宣传国家文物、博物馆的法律法规,弘扬行业道德风尚。

㈢编辑出版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会刊、通讯、相关资料书籍及音像制品。

㈣组织国内外博物馆界开展学术交流及业务合作交流活动。

㈤发挥北京地区博物馆界的群体优势,为政府行政部门及博物馆界提供发展博物馆及文化事业的咨询、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发展北京地区博物馆事业的计划。

㈥联系社会各界维护博物馆的权益,支持博物馆的工作;反映博物馆工作者的要求和愿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自愿加入本会;

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经北京市文物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具有博物馆性质的单位,以及同博物馆业务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㈠拥护本会章程;

㈡自愿加入本会;

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个人会员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成为会员:

1、从事博物馆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博物馆或博物馆事业的管理人员。

3、与博物馆业务有关的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

4、经理事会确认热心博物馆事业有所贡献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与本会的活动权;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积极关心本会的工作,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决议;

㈡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㈤团体会员有向本会持当年注册的个人会员证者提供免费参观本馆常设陈列展览的义务;

㈥按时交纳会费,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㈢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㈤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㈥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㈩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批团体、个人会员,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㈢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㈤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㈧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㈥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㈠选举产生监事长;

㈡出席常务理事会;

㈢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㈣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㈤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㈥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㈦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