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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原住民

加拿大原住民-三大原住民群體
圖片來自亞洲週刊

加拿大原住民,指根據在加拿大1982年憲法法令Constitution Act, 1982 (Canada)》第25和35節中所認定的原住民族群,分別是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曾稱為印第安人)、因紐特人nuit,也稱愛斯基摩人,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第一個原住民族群)及梅蒂人Metis,是指歐洲移民,主要是法裔原住民混血兒,有其特殊文化,既非歐洲文化,也非典型的原住民文化,是加拿大亞文化,這個族群是在加拿大殖民地開拓後出現的)[1] [2]

目錄

簡介

加拿大原住民,根據2006年加拿大的人口普查,總人口超過33,570,000人,其中包含3.8%的原住民人口。這些人中有698,025名第一民族子嗣,389,785名梅蒂斯人和50,485名因紐特人。

加拿大的原住民代表組織包含原住民國族聯合議會Congress of Aboriginal Peoples原住民族國會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因紐特團結組織Inuit Tapiriit Kanatami梅蒂斯部族議會Métis National Council加拿大原住民婦女協會Native Women's Association of Canada全國原住民友誼中心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Native Friendship Centres)。在做為當地原住民的意見代表上,某些人並不認可他們。那些當地人比較傾向依賴自己的傳統律法以及管理,並且依傳統法規行事。

一些原住民宣稱他們的主權從未消失過,並且聲稱,在1982年加拿大憲政法案第25節提到的《1763年英皇文告》、英屬北美法令及加拿大和英國於1969年簽署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全部支持這一說法。

皇家原住民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Aboriginal Peoples是一個在1990年代,由加拿大政府所掌管的重要委員會。它評判過去政府對於原住民族群的政策,比如寄宿學校,並且為政府提供提關於政策上的建議;然而,大部份皇家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被聯邦政府採用。

在就業等法之下,原住民族是一個被指定為包含女人、可見的少數民族和弱勢族群的團體,但他們在法案下和在加拿大統計局的觀點裡並不被認為是一個可見的少數族群,因而有相當多的權益受損。

原住民語

目前原住民使用超過30種以上不同的語言,大多只在加拿大使用,但是日漸衰微。奧傑布瓦語克里語,加起來共有15萬以上的使用者;伊努克提圖特語(Inuktitut),在西北地區努納福特地區、努納維克地方(北魁北克)和努納齊亞福特地方(北拉布拉多)約有29,000名使用者;以及密卡茂語(Mi'kmaq),大約8,500名使用者,多在加拿大東部。

加拿大有兩個地區給予原住民語官方地位。在努納福特地區,伊努克提圖特語(Inuktitut)和Inuinnaqtun語與英文法文皆是官方語言,而且伊努克提圖特語是政府機關的通用語言。

西北地區,官方語言法(Official Languages Act)承認11種官方語言:奇標揚語(Chipewyan)、克里語(Cree)、哥威迅語(Gwich'in)、Inuinnaqtun語、伊努克提圖特語(Inuktitut)、Inuvialuktun語、北斯拉維語(North Slavey)、南斯拉維語(South Slavey)、道格瑞普語(Tłįchǫ)、英語法語,其他語言非政府通用語言;但其官方地位允許公民得要求以這些語言與政府接洽公務。

命名爭議

「印第安」這個字雖然在加拿大國會裡是合法的,但它的用法在外頭被認為是冒犯的。這個困惑可以追溯到歐洲探險家克里斯多福‧哥倫布,他完全堅信了他發現一條到印度的新航路(當年哥倫布以為他到了東印度群島,所以將島的人命名為印第安,即印度人之意)。 它通常被引用於加拿大原住民的自我認同,但是他們從未接受他們的主權權利或者土地所有權的消失。

第一民族和第一國族曾經是同義字,並且偶爾會被美國當地原住民在聲援他們加拿大的親屬時,當作描述性術語來使用。

大寫化

政策的使用關於「Aboriginal」這個字的大寫化,從組織到組織間而有所不同。加拿大印地安及北方事務部建議這個名詞應該一直都要被大寫化,並且只能做為一個形容詞使用,不是名詞。並且在加拿大國會議事錄裡被大寫化,議會的手鈔本認為它反映了良好的加拿大英文風格。

牛津加拿大詞典給大寫的「Aboriginal」作為中心詞詞條──意味著它代表著最普遍的加拿大的用法──而且提供小寫的「Aboriginal」作為一個不同的拼寫。

人口

依據加拿大統計局紀錄在加拿大人口調查中,表態具有原住民身份的人。

省/州 人數 人口的百分比 全國原住民人口的百分比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 23,450 5 2
愛德華王子島省 1,730 1 0.1
新斯科舍省 24,175 3 2
新不倫瑞克省 17,655 2 2
魁北克省 108,430 1 9
安大略省 242,495 2 21
馬尼托巴省 175,395 15 15
薩斯喀徹溫省 141,890 15 12
亞伯達省 188,365 6 16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196,075 5 17
育空地區 7,580 25 0.6
西北地區 20,635 50 2
努納武特 24,920 85 2
加拿大 1,172,790 4 100.0
資料來源:2006年人口普查[1], [2]

國家原住民節

自從1996年之後,加拿大全國原住民日(6月21日)已成為全國慶祝的正式節日。

重要法律文獻

1763年英皇文告》:確定第一民族的權利。

1763-1921:政府與第一民族陸續簽定條約(Treaties)以分享土地及資源。

1867年憲法法令》(91條24款):要求聯邦政府保障印地安並劃設印地安保留區(Lands Reserved for Indians)。

《1876年印地安法令》(Indian Act):架構國家與印地安的管理關係。

《1982年憲法法令》(35條):確定原住民族權及條約權(Treaty Rights)。(所謂「條約權利」,包括對於過去以簽定條約的承認及未來訂定條約的權利)。

補充: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斷重新定義彼此關係的實質內涵,使其更寬廣且更具實質內涵(例如以下判決均具有指標性意義:1973年承認原住民族對傳統土地的權利、1985年信託責任、1990年原住民權、1998 年原住民命名權、1999年選舉權、2000年歷史條約的承認等等)。

原住民族國

知名原住民

參見

延伸閱讀

  • Katherine Barber, editor (2004). The Canadian Oxford Dictionary, Second Edition.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41816-6.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