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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气动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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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气动力学会是国家一级学会,也是国内唯一一家空气动力学专业的社会团体。学会于1980年由中国科协批准成立,并报原国防科工委批准备案,于1991年7月在民政部登记注册。1997年根据中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学会挂靠单位是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协,登记管理单位是民政部。

目录

机构简介

学会由钱学森于1978年3月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并组织筹建,成立初期由钱学森担任名誉会长(理事长),先后由庄逢甘院士、张涵信院士、邓小刚院士、唐志共院士担任理事长。长期以来,学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期刊出版、科学普及和人才举荐等工作,充分发挥学会在空气动力学领域学术交流主渠道作用,为提高空气动力学研究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1]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国空气动力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提倡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空气动力学研究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空气动力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中国空气动力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空气动力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erodynamics research society,英文缩写为:CARS。

第二条 中国空气动力学会是中国空气动力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空气动力学科技工作者,提倡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空气动力学研究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空气动力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有关空气动力学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家、学者等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科技合作,组织学术会议,交流研究成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空气动力学相关的科技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提供科学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技术,推动空气动力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

(五)举办有关空气动力学的讲学、培训、会议、科普、继续教育等活动;做好空气动力学相关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提高工作;反映空气动力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四)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空气动力学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普通会员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五)普通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空气动力学和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六)荣誉会员:空气动力学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本会负责人职务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

(七)单位会员:与空气动力学活动有关,具有一定空气动力学科技力量的企事业单位、研究设计部门、高等院校,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群众团体,凡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活动,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我国空气动力学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