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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历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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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历史学会是由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业务范围是组织广大农史工作者,大力开展农业历史特别是中国农业历史的科学研究,探索中国农业的发展特点和规律,总结其历史经验,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以不断提高农业历史学的科学水平。

目录

发展历史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在农业领域的古今中国、经济社会、人文科技的交叉点上耕垦出了一片令人耳目一新的学术领地。据中国农业博物馆[1]研究所所长、全国政协文史委员曹幸穗介绍,中国农业政策思想史的细化研究,就得到国家有关领导的重视,因为这对今天制订农业政策仍然具有借鉴作用。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学术活动异常活跃,一批有影响的热门成果把一个冷门学科烘烤得热起来。中国自古以农立国,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因此,研究中国农业发展史,对认识和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农业历史学会(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 缩写C.A.H.A)

第二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2]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古为今用”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农史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农业历史科学事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博物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挂靠在中国农业博物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广大农史工作者,大力开展农业历史特别是中国农业历史的科学研究,探索中国农业的发展特点和规律,总结其历史经验,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以不断提高农业历史学的科学水平。

(一)组织和协调各农史研究单位和农史学者开展古代、近代、现代农业历史研究,开展农业古籍、农业文物、农业谚语的整理研究,并组织编写重要农史着作;

(二)组织对农史科学问题的讨论和科学考察,开展学术交流;

(三)办好学会刊物;

(四)大力普及农业历史科学知识;

(五)推荐、奖励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及优秀科学论文、科普作品和学会工作者;

(六)加强同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农史学术团体和农史研究工作者的友好联系,积极参加国际农史学术活动,聘请专家讲学,加强学术交流;

(七)举办为农史科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会章自愿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会员:

(一)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人员;

(二)业余从事农史研究,并有一定水平者;

(三)热心农史研究,并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要求入会须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五)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通过评选获得学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参加科普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取消其会籍:

(一)自愿退会者;

(二)违反会章并坚持不改者;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