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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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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环保局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34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落实本县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1]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提高环境预警和环境应急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辖区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性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辖区内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定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辖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城区改造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按管理权限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三)承担落实本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对本县污染物[2]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督辖区内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负责生物技术安全和核安全监督管理。

(五)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监督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辖区内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及辖区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辖区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对辖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协调处理,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做好污染源治理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六)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助指导辖区内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七)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成果的管理工作;管理辖区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辖区内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公众宣传、社会教育、协调环保舆论监督。

(十一)负责辖区内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