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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璧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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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璧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區住房城鄉建委)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慶市璧山區機構改革方案》,區住房城鄉建委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區委區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機構改革

根據《重慶市璧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將區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劃並下達。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擬訂全區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監督執行房屋面積管理、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交易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資質的管理,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權限範圍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管理。

(四)負責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貫徹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相關的法律、法規,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檢查檢測受監工程建築材料,指導鎮街建築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負責對轄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工程一般和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築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收集地方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新型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五)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依法監督建築工程招標代理行為。監督建築工程合同。管理建築工程交易市場。

(六)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職權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七)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監督執行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編制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項目和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八)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

(九)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負責城市軌道交通[1]建設的監督協調。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項目建設。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

(十)負責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統籌。貫徹實施城市提升相關政策、規範、標準。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

(十一)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十二)負責城鄉排水的監督管理。擬訂城鄉排水措施、標準、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督促城鄉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及泵站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區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及泵站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區污水處理廠建設。負責城鄉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鄉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

(十三)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築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四)指導村鎮建設。貫徹實施村鎮建設政策。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範。指導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五)負責建設科技推廣應用。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新技術示範、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六)負責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管理。監督實施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政策。承擔綠色建築評價及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2]建築應用,推進建築節能發展和綠色建築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等的認證、研發和應用管理,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七)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監督執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政策。

(十八)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相關行政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將區住房城鄉建委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決策、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能劃入機關。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外,區住房城鄉建委所屬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十九)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建築工程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行業黨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