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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实施。
(二)拟订全市财税、金融改革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区)及相关企业的有关分配政策,拟订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的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承担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权限管理有关财政票据,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收费;负责监缴罚没收入;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
(六)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管理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对各预算单位的经费实行预算指标的控制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工作,保证政府正常运转和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八)负责市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其他收支的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监管市级财政对经济发展方面的支出及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国家、省、市财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审核编制社保基金年度预决算。
(十一)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
(十二)负责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负责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制定预算管理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财政系统人员培训。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五)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业务监管工作。
(十六)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提出加强金融产业服务、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提出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金融产业发展;负责建立金融工作联系协调机制。
(十七)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对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授权对市内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十八)推动金融发展环境建设。负责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强化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规范管理金融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十九)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十)负责沟通联系驻海东市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积极推介信贷项目,组织协调政银企等多方合作,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培育新的信贷市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来海东投资和发展;协调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区设立网点;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调控政府性存款业务。
(二十三)承担海东工业园区财政局相关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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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海东地区概况 ,青海通
-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