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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职责是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省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1]。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省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2]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安置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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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