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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监察委员会是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2日上午,济南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标志着济南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现任中共济南市委常委、济南市纪委书记、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杨光忠

历史沿革

2018年1月12日上午,济南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2018年1月12日,在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经法定程序选举,程德智当选为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济南市纪委监委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市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监督检查室、第八至第十三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政策法规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所属事业单位3个:市廉政教育中心(市纪检监察干部学校)、市纪委监委网络管理中心、市纪检监察服务保障中心。

内设机构职责简介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等。

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工作等。

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2]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信访室(市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根据省纪委监委安排部署,加强全市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工作等。

第一至第七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

第八至第十三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

案件审理室(政策法规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按相关规定应予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贯彻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综合派驻机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单独派驻机构群团工作,指导市委巡察机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等。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及市委巡察机构中编制在市纪委监委机关单列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派驻机构

济南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设置如下:派驻第一至第十七纪检监察组、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

巡察机构

设立济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市委工作机关序列,为正局级,设在市纪委。

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职权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