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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是经江苏省工信厅、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协会[1]由江苏省内外近600家钢铁企业及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与个人会员组成。

机构简介

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服务、自律、协调、引领”为方针,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致力于开展行业政策规划研究、咨询服务、技术推广、市场开发、专业培训、信息统计、自律监督、会议展览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专家指导、合作交流以及协会网站、《江苏钢铁》等平台建设,为企业、行业、政府、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努力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全要素生产率(TFP)为核心指标,建设效率领先、低碳环保、自主可控、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价值链控制力的先进钢铁材料集群。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JIANGSU IRON&STEEL ASSOCIATION,缩写为JI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省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2]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不断提高江苏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根本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我省钢铁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58-2号明御大厦7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授权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省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三)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在会员企业中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四)受政府或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讨论,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努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六)组织举办行业的大型国际国内展览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

(七)出版发行行业刊物、资料,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工作。

(八)建立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联系,保持畅通的工作联系渠道。

(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从事钢铁冶金、金属材料生产经营、研究、咨询的专业人士、学者等;

(四)单位会员:江苏省内外经市场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及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事业单位;江苏省内外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江苏省内地级市、县(区)钢铁冶金、金属材料、不锈钢、金属制品、钢管、废钢铁 等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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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钢铁行业投资策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