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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石油

圖片來自zhihu

標準石油(Standard Oil,又稱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火油公司美孚洋行紐約三達火油公司)是美國歷史中一間大型、綜合石油生產、提煉、運輸與營銷的公司。於1870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俄亥俄州成立,乃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煉油廠商[1]

在1911年被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為非法壟斷之後,這家世界上出現最早規模最大跨國公司的爭議史才得以結束,標準石油最終拆分為多家石油公司。標準石油最初通過橫向整合煉油行業主宰成品油市場,後來改用垂直整合。該公司是商業托拉斯發展的創新者。標準石油托拉斯精簡生產與物流,從而降低了成本並削弱競爭對手。競爭法批評人士指責標準石油使用激進價格摧毀競爭對手,形成威脅消費者權益壟斷。約翰·洛克菲勒是它的創辦人、主席與大股東,雖然它使得洛克菲勒成為近代歷史中最富有的人,但因為它呈成倍的成長速度,又採用雖然合法但是排擠許多小商企的策略,標準石油受到了公眾的廣泛批評。其他標準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佛羅里達東海岸鐵路、度假村的建造者亨利·弗拉格勒與維吉尼亞鐵路的建造者亨利·羅傑斯

早期歷史

在1870年,俄亥俄州,約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威廉·洛克菲勒(William Rockefeller)、亨利·弗拉格勒(Henry Flagler)、化學家塞繆爾·安德魯(Samuel Andrews),匿名合伙人史提芬·哈里斯(Stephen Harkness),與威廉的姐夫奧利弗·詹寧斯(Oliver Jennings)合夥建立了標準石油。在開始的10,000股中,洛克菲勒分得2,667股;威廉、亨利與塞繆爾各分得1,333股;史提芬分得1,334股;奧利弗分得1,000股;而洛克菲勒、安德魯與弗拉格勒公司(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分得1,000股[2]。通過後來受到廣泛批評的高效戰術,它在1872年的兩個月內吞併或者摧毀了它在克里夫蘭的大部分競爭者,在後來更是席捲美國東北部。

在早年,因為洛克菲勒是塑造新石油工業的唯一的、重要的人物,所以他統治着團隊。權利集中在公司在克利夫蘭的總部,但是總部的決策都以合作方式作出[3]

州政府作出反應,試圖通過立法限制公司規模。洛克菲勒和他的聯營者發展出新方法去組織他們快速成長的企業。在1882年,他們將各州公司整合在一群委託人(Trustees)下。根據秘密合約,舊時的37個股東將他們的股份「委託」予9個委託人組成受託委員會:威廉·洛克菲勒與他的長兄,約翰·洛克菲勒、奧利弗·佩恩(Oliver H. Payne)、查爾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亨利·弗拉格勒,約翰·阿奇博爾德(John Archbold)、威廉·沃登(William Warden)、雅比斯·博斯特威克(Jabez Bostwick)與本傑明·巴斯特(Benjamin Brewster)[4]。,約翰·洛克菲勒任委員會主席,約翰·阿奇博爾德仁副主席。37個股東法律上仍然控股該公司,但經營大權都在「受託委員會」手裡。儘管托拉斯在1892年被俄亥俄州議會解散,這種組織形式被證明是非常成功的,所以,在後來,其它的巨型企業都採用了這種「托拉斯」形式。

公司的成長,除通過增加銷售,還通過收購競爭對手。在購入競爭對手的公司後,洛克菲勒關閉他認為是低效的公司而保留其它的公司。在1868年一個精彩的交易中,紐約中央鐵路旗下的湖濱鐵路(Lake Shore Railroad)招標,只要一家公司每日輸送60加侖石油並自行裝卸,該公司就能以原價的71%運輸石油,即每加侖一分、每桶42分。小公司都譴責這次招標不公平,因為他們沒有的能力為折扣而產出足夠的石油。

在1872年,洛克菲勒加入南方促進公司(South Improvement Company),這使得他在運輸時能夠得到回扣,讓競爭對手露出弱點。但是此舉被揭發,競爭對手要求賓夕法尼亞州議會撤回南方促進公司的契約。

標準石油的行動與秘密運輸合約使得其煤油價格由1865年的56分跌至1870年的26分。

在1885年,俄亥俄標準石油將總部由克利夫蘭遷到紐約市百老匯26號(26 Broadway)。同時,俄亥俄標準石油註冊了新澤西標準石油,因為新澤西州的公司股份所有權法比較寬鬆。

同樣地,在1890年,國會通過了美國所有反壟斷法的始祖 -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儘管對「抑制貿易」的定義充滿爭議,它禁止抑制貿易的一切合約、計劃、交易、陰謀。標準石油集團很快地引起了俄亥俄總檢察長大衛·沃森(David Watson)的注意。

從1881年到1906年,標準石油以65.4%的股息548,436,000美金。就如普通的策略一樣,部分盈利重新投入到商務中,而非作股息。1882年到1906年間,淨盈利為838,783,800美金,股息為290,347,800美金。

鼎盛時期

在1897年,洛克菲勒從集團的控股公司新澤西標準石油公司引退,但是保留了在公司的股份。副主席約翰·阿奇博德(John Archbold)主持公司的大部分運作。同時間,政府試圖通過反托拉斯法限制公司的發展。

標準石油因為高效率與負責任建立最初的市場地位。在當時,大部分公司將汽油倒入河流,但是標準石油將它們用作自家機器的燃料。在當時,大部分公司的煉油廠的廢料堆積如山,但是洛克菲勒卻能夠找到賣掉它們的方法。

例如,標準石油在1908年購入發明礦脂切斯伯勒製造公司(Chesebrough Manufacturing Company)。

記者、作家艾達·塔貝爾(Ida Tarbell)的父親是被洛克菲勒擊敗的油商,她是第一批「耙糞記者」之一。她與同情她的標準石油高級行政人員亨利·羅傑斯(Henry Rogers)作了廣泛的採訪,她的調查助長了公眾對標準石油與一切壟斷者的攻擊。

在1902年11月開始,《麥克盧爾》(McClure's)雜誌開始連載她的報道,連載在1904年10月結束,分為19部分。在1904年,集合成書《標準石油歷史》(The History of the Standard Oil Company)。

標準石油托拉斯的控制權在一小群家族手上。在1910年,洛克菲勒說:「我認為在標準石油由創辦至現今的歷史中,大部分股權都為普拉特家族(Pratt Family)、佩恩-惠特尼家族(Payne-Whitney Family)、哈里斯-弗拉格勒家族(Harkness-Flagler Family)與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

這些家族將大部分股息重新投資於其他產業,尤其是鐵路業。他們也大量投資天然氣與電力照明產業(包括巨型的紐約市綜合天然氣公司)。他們大量購入美國鋼鐵(US Steel)、混合銅業(Amalgamated Copper)甚至是玉米產品提煉公司(Corn Products Refining Company)的股份。

標準石油在中國

標準石油的產量增長得非常快,以至於美國市場很快飽和,所以公司開始展望海外市場。在1890年代末,公司開始向擁有4億人口的中國售賣煤油,用作油燈的燃料。標準石油中文商標採用了「美孚」,意為美麗與可靠。它也在生產的錫燈上使用「美孚」商標,這些錫燈價格低,以鼓勵中國百姓放棄使用菜油燈,使用煤油燈。此舉獲得了積極反應,中國成為標準石油在亞洲的最大市場。標準石油與真空石油公司合併後成立施丹維克(Stanvac (Standard-Vacuum))是美國在投資珍珠港之前在東南亞的唯一投資。

標準石油在中國各大城市修建儲油罐、倉庫與辦事處(將油輪上的散裝油以每罐5加侖重新儲存)。在內陸,它使用油罐車、火車與船隻運輸石油。Stanvac的華北分公司以上海為基地,擁有上百艘河流船隻,包括躉船、蒸汽船、小輪、拖輪以及油輪。超過13艘公司的油輪在長江上航行,其中最大的幾艘美平(Mei Ping)(1,118噸)、美夏(Mei Hsia)(1,048噸)與美安(Mei An)(934噸)。他們都在帕奈號事件中沉沒[5]。美安在1901年服役,是船隊的第一艘船。船隊的其他船隻包括:美川(Mei Chuen)、美孚(Mei Foo)、美紅(Mei Hung)、美江(Mei Kiang)、美路(Mei Lu)、美譚(Mei Tan)、美蘇(Mei Su)、美英(Mei Ying)、與美雲(Mei Yun)。美夏是一艘特別設計在江河航行的油輪,在上海使用當時最新造船技術建造。在1912年,同級建造的美孚服役。在1926年服役的美夏能夠在3個儲油罐中裝載350噸散裝油,她長206英尺,寬32英尺,在海外設計,在上海建造。她的石油燃料燃燒器進口自美國,而水管鍋爐進口自英國。

壟斷指控與反托拉斯訴訟

在1890年,標準石油控制了美國80%的石油。俄亥俄州起訴標準石油成功,托拉斯在1892年被迫解散。但是,標準石油只是將俄亥俄標準石油分離而繼續控制它。後來,新澤西州修改了它的註冊公司法,允許一間公司持有全美任何的公司的股份。所以,在1899年,以紐約市百老匯26號為基地的標準石油托拉斯,合法地重組為一間控股公司,新澤西標準石油,它持有41間公司的股份,而這些公司又控制了更多的公司,實際上只改變了控制公司的方法。公眾認為由一群被選董事控制的標準石油集團是無孔不入的。

在1904年,91%的產油與85%的石油的最終銷售都為標準石油控制。它的產出大多數是煤油,其中55%出口到世界各地。在1900年後,它不再使用價格戰排擠競爭對手。聯邦商業機構專員(Commissioner of Corporations)研究了標準石油在1904到1906年間的運作,稱「毫無疑問......標準石油在石油提煉產業中的統治地位是通過不公戰術取得的;操縱輸油管與鐵路,與通過削減石化產品的價格,用不公方法競爭」。在競爭對手的逐漸蠶食下,在1906年,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只剩下了70%。同年,對標準石油的反托拉斯控訴失敗了。在1911年,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下跌到64%,而且至少有147個競爭對手,包括海灣(Gulf)、德士古(Texaco)和殼牌(Shell)。公司並未試圖壟斷石油的勘探與抽取;在1911年,美國石油的勘探與抽取的11%為標準石油控制。

在1909年,美國司法部以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依據起訴標準石油壟斷及抑制州際商業:

在鐵路公司偏向的組合的回扣、偏向與其他歧視性策略;通過控制輸油管抑制競爭對手、達到壟斷,對競爭對手擁有的輸油管的不公策略;與競爭對手簽署妨礙貿易的合約;不公的競爭方法,比如在必要打壓對手的時候削減地方價格;派遣間諜到競爭對手處出收集情報,運營虛假獨立公司,以相同的意圖在石油上的付款中取得回扣。

在最後4年中,雙方不斷在庭上爭論標準石油的壟斷策略:

「調查的總體結果揭示許多以標準石油公司與其附屬公司名義進行的,在鐵路上的公然歧視。除加利福尼亞州的幾所大型公司外,標準石油是以如此歧視方式銷售獲利。在國內的每一個地區,公司都享受着對競爭對手的一些不公優勢,而其中一些歧視影響範圍廣闊。」

後繼公司

標準石油部分繼承公司
解散時名字 現狀
新澤西標準石油 埃克森,現為埃克森美孚的一部分。
紐約標準石油 美孚,現為埃克森美孚的一部分。
加利福尼亞標準石油 即現雪佛龍
印第安納標準石油 現為BP的一部分。
肯塔基標準石油 現為雪佛龍的一部分。
大陸石油公司(Continental Oil Company) 康菲公司之前身
俄亥俄標準石油 現為BP的一部分。
俄亥俄石油公司 現名馬拉松石油(Marathon Oil)。
威斯康辛標準石油公司 現名坦博石油(Tempo Oil)。

參考文獻

  1. Our history.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2013-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2) (英語). 
  2. Edward Jerome Dies. Behind the Wall Street Curtain. Gutenberg Publishers. 2011-05-05: 76. ISBN 978-1614279945 (英語). 
  3. Ralph W. Hidy and Muriel E. Hidy. History of Standard Oil Company (New Jersey : Pioneering in Big Business 1882-1911). Ayer Co Pub. 1987. ISBN 978-0405080760 (英語). 
  4. Matthew Josephson. The Robber Barons. Mariner Books. 1962-01-24: 277. ISBN 978-0156767903 (英語). 
  5. Mender, Peter. Thirty Years a Mariner in the Far East 1907–1937, The Memoirs of Peter Mender, a Standard Oil Ship Captain on China's Yangtze River. Bangor, ME: Booklocker.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