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文件, 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1],(另稱「B公約[2]兩公約)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文件,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權利|Right to a fair trial|d=公平審訊等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監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獨立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外,成員是從成員國中選舉產生,但這些人並不代表任何國家;該會的專家開會期間,需要考察其成員國依據公約提交的定期報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兩個任擇議定書。第一任擇議定書構建了一個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便成員國內個人能夠提交申述,這種溝通最終將到達人權委員會。在第一任擇議定書之下,擁有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系統中最複雜的法學系統。第二任擇議定書廢止了死刑

2014年4月為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74個簽署國及169個締約國。

起源

此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的設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人的基本權利宣言」在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被提出,該會議促成了聯合國以及其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受委託負責起草宣言[3] ,起草過程之始,該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權的基本原則之宣言,和一份包含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之公約。前者演變成世界人權宣言,並在1948年12月10日得到通過。[3]

公約之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須促進落實自決權利;以及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條文尊重該權利。[4]

隨着起草工作繼續,聯合國各成員國之間對於公民和政治範疇的消極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範疇的積極權利,這兩種權利相對上的重要程度之見解有了顯著的差異[5]。最後使原公約再拆分成兩份公約,「一份包含政治權利,另一份包含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6]這兩份公約被設計成儘可能寫有互相相似的條文,而且同時開放供簽署。兩份公約都包含讓所有民族自決的權利。[7]

第一份文件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文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54年,草稿獲提交至聯合國大會討論,並在1966年通過。[8] 作為外交談判的結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點點通過。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署情況

各地實踐與效果

美國 

美國參議院在1992年在一系列的保留、諒解和聲明後批淮了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別的,參議院聲明「公約1-26條文規定不可自動生效」 138 Cong. Rec. S4781-84 (1992)。參議院說明這項聲明是為了「闡明協約不會在美國法院成為原告的起訴理由」 S. Exec. Rep., No. 102-23, at 15 (1992)。因為在美國法院該公約不會自動生效,並且國會並未立法案以實現該公約條款實現,也沒有批淮行動私自權。Sei Fujii v. State 38 Cal.2d 718, 242 P.2d 617 (1952); 參見 Buell v. Mitchell 274 F.3d 337 (第6 Cir., 2001年) (討論ICCPR的相關死刑案例,引用其他ICCPR案例)。

台灣地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See also|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台灣選舉|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台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中華民國國會在台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公民投票法。

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而後於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聯合國,直到總統陳水扁推動「人權立國」之目標,立法院才開始討論該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法務部分別於2007年3月23日、2008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在野的國民黨執反對意見。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9]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約》,並多次宣布將實施該公約[10],但是由於《公約》與該國執政黨所設立的黨國體制有諸多衝突之處(比如關於死刑的使用範圍,如公約規定只有「最嚴重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其中要排除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據中國1997年刑法,一共規定了68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半數與政治、經濟犯罪有關),其國務院至今未提出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無法批淮該公約[11]。2008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閉幕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記者會上回答記者有關胡佳一案時回應,「中國是法治國家,這些問題都會依法加以處理」,並承諾儘快施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2]。然而,該公約至今仍未被批淮。這意味着被簽署的公約內容雖已在中國國內生效,但若並非中國執政部門本身所引發的違約侵權行為則可以免除與此相關的責任。

2013年3月,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兩會」之際,百多名中國民間人士聯署呼籲人大儘快批淮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3][14]

香港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收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本條例草案於1990年提交香港立法局審議,1991年6月5日通過。條例第2(3)條、第3(1)及(2)條及第4條規定,在解釋及應用本條例時,須考慮本條例的目的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所有先前法例,凡可作出與本條例沒有牴觸的解釋的,須作如是解釋。所有先前法例,凡不可作出與本條例沒有牴觸的解釋的,其與本條例牴觸的部分現予廢除。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或其後制定的所有法例,凡可解釋為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沒有牴觸的,須作如是解釋。1997年2月23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前述條文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160條決定前述條文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其他條文仍予採用。

即使如此,《基本法》第39(1)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第1(2)條因為具有追溯力,被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吳嘉玲案裁定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1)條而刪除。

相關聯合國文件

參考文獻

  1. 聯合國人權事務: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 市民的及び政治的権利に關する國際規約(B規約)
  3. 3.0 3.1 cite web |url=http://www.unhchr.ch/html/menu6/2/fs2.htm |title=Fact Sheet No.2 (Rev.1),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accessdate=2008-06-02 |publisher=UN OHCHR |date=June 1996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313093428/http://www.unhchr.ch/html/menu6/2/fs2.htm |archivedate=2008年3月13日 |deadurl=yes
  4.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第三項
  5. cite book |title=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last=Sieghart |first=Paul |year=1983 |publish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age=25
  6. 聯合國大會543號決議,1952年2月5日。
  7. 聯合國大會545號決議,1952年2月5日。
  8. 聯合國大會2200號決議,1966年12月16日。
  9. 活路外交再挨巴掌 我兩人權公約被聯國退回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1127023150/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0/today-fo3.htm |date=2011-11-27
  10.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批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1. 中國網:溫家寶:將儘快批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008兩會結束,任未被批淮
  12. 溫家寶總理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13. 中國人權告急 國際社會「不寒而慄」
  14. 中國逾百學者促人大批淮權利公約

外部鏈接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