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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 public health ),是通過組織社區資源,為公眾提供疾病預防和健康促進的一門管理學,它使用預防醫學、健康促進、環境衛生、社會科學等技術和手段。公共衛生體系由國際公共衛生組織、國家公共衛生組織、地方公共衛生組織和社區公共衛生組織組成。
衛生範疇
實際上,就醫學領域的分類而言,「公共衛生」一詞的內涵還是比較清楚的:針對社區或者社會的 醫療措施,它有別於在醫院進行的,針對個人的醫療措施。比如:疫苗接種,健康宣教,衛生監督,疾病預防和疾病控制,各種流行病學手段等等,當然並不是完全針對傳染病而言的。
當經濟學家(包括衛生經濟學家在內)提到「公共衛生」一詞時,他們並不完全是在指「公共衛生」的醫學內涵,而是在說從經濟學理論出發,應當由政府來支出的健康服務或者手段。
根據國家衛生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2011版規範》[1]中的描述,在國內展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十一項:
一是針對全體人群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如為轄區常住人口建立統一、規範的居民健康檔案;向城鄉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傳信息和健康教育諮詢服務。
二是針對重點人群的公共衛生服務,如為0-36個月嬰幼兒建立兒童保健手冊,開展新生兒訪視及兒童保健系統管理;為孕產婦開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務和2次產後訪視;對轄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健康指導服務
三是針對疾病預防控制的公共衛生服務,包括為適齡兒童接種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及時發現、登記並報告轄區內發現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參與現場疫點處理,開展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和諮詢服務;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進行指導,對確診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進行登記管理,定期進行隨訪;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登記管理,在專業機構指導下對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治療隨訪和康復指導。
衛生立法
水體衛生立法:中世紀的人們被禁止在飲用水引用的河流中洗東西、扔雜物等。土壤衛生立法:直至 15世紀, 德國一些城市禁止建立面向街道的豬棚[2]。食品衛生立法: 1641年,德國柏林政府規定在市場1000步內不准兜售垃圾;中世紀的 意大利 佛羅倫薩要求市場每天晚上要進行清潔;同期瑞士的蘇黎世禁止已製備的鮮肉跨周銷售。傳染病立法:傳染病的報告措施:中世紀天花在歐洲的橫行形成了報告制度,有人患病時要向有關機構報告。傳染病的集中診斷:中世紀麻風必須有一個特別的委員會作出診斷。傳染病的隔離措施: 1347年,意大利開始將傳染病人移居到城市以外的一個地方,患者在那裡生活、恢復或直至死亡。傳染病的消毒措施:黑死病爆發期間,疫區政府將死者從窗戶扔出,然後埋到城市外的地方。患者死後,其房間被消毒。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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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衛生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11-05-24
- ↑ 公共衛生知識,豆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