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人民警察簡稱民警,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
入職誓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1]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入職宣誓作了具體規定。
第四條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第五條入警誓詞
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堅決做到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矢志不渝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而努力奮鬥!
職業要求
一般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公安警察學校畢業生,專業有:公安管理、公安法制、公安情報、犯罪學、刑事科學技術、治安、警務指揮戰術、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網絡安全與執法、安全防範工程、公安視聽技術、交通管理、涉外警務、警犬等專業,具體可參照當地招警要求;
了解法律法規、公安業務知識、公安應用寫作、警務技能、公安科技常識;在射擊、格鬥、盤查、緝捕、堵截、解救人質和處理突發事件、群體事件方面有一定經驗。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職業分類
人民警察按照其職業分類可以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
警察為一份職業,主要職責為執法、維持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及保障財產。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地區)的警察與軍隊分立,互不隸屬。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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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10-05-04
- ↑ 滿足這些條件的人,招警考試比較容易過!,搜狐,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