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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协会2012年4月25日下午,丽水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协会正式成立,副市长林健东出席成立仪式并讲话。
丽水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协会简介
近年来,丽水市的信息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丽水市共有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70多家,其中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已达17家;通过自主知识产[1]权软件产品登记的有79项;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企业2家、四级资质企业5家。日前,丽水市的“智慧政务”项目还被省政府确定列为省里首批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之一。
林健东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要支持协会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信息产业结构优化,做好规划引领、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建立政府与协会的对话机制。协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制定长远目标,做好政府的帮手,积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不断完善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建设;加大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的宣传工作。
林健东要求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也要利用好协会这个平台,整合资源,合作共赢,做大做强共同发展。一方面,以产业链为纽带,强化企业间的合作,大力整合现有的信息产业资源,努力打造人才培养、技术配套、资源共享、相互促进的信息产业基地。另一方面,强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据了解,经过前期的筹备与征集,丽水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协会已征集会员单位90多家,会员由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通信运营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组成。
丽水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丽水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协会,英文全称为”Lishui Software&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LSISA”,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丽水市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组织,是唯一代表丽水市软件产业界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产业发展,热忱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加强全市信息产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推动我市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是丽水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丽水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丽水市继光街2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省、市政府部门关于本产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政策咨询活动;了解会员的业务需求,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产业的愿望及要求;开展软件产业情况调查,提出本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软件业的技术进步;
(三)收集反馈本产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产业队伍素质;
(五)对本产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六)受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软件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的材料收集和送审工作;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八)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公平竞争,保障会员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九)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丽水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我市软件产业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一定基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和给予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四)会员除名;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1-2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五)在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协调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三)汇总会员合理建议,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负责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协调会员之间的争议;
(五)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学习考察;
(六)协助秘书长处理协会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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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自主知识产权与专利的区别 ,搜狐,2017-11-29
- ↑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