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共六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六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六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六安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六安市委常委、六安市紀委書記,六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汪德滿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1]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部門、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縣區黨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在市委領導下,配合開展巡察工作,監督推動中央及省委巡視、市委巡察發現問題整改落實。
(四)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家監委、省委、省監委及市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2]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修改全市紀檢監察機關規範性文件。
(八)負責對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縣級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市屬企業、事業單位紀委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十)完成省紀委省監委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六安市紀委監委機關部門2020年度部門預算包括六安市紀委監委機關部門本級預算和六安市紀委監委機關部門下屬單位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的單位共3個(其中:行政單位1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2個 ,包括六安市紀委監委電教信息中心、六安市紀委黨風廉政教育中心),編制106個(其中:行政編99個,事業編7個),實有人數117人(其中:在職92人,離休2人,退休23人)。
工作部署
1、強化政治意識,推深做實主題教育。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永恆課題、終身課題,善始善終抓好整改落實,以自我革命精神加強黨的建設。堅持不懈強化理論武裝,持續深入學習掌握習近平總書記最新指示精神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不斷夯實黨員幹部思想政治基礎。
2、強化協助意識,持續壓實「兩個責任」。從嚴查處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嚴肅精準開展問責追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深化「8+2」專項整治和集中治理。持續抓好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和省委巡視後續整改工作,着力在建立長效機制上下功夫。
3、強化擔當意識,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注重反腐敗工作中的協作配合,持續加強追逃力度。深化運用「四種形態」,繼續探索破解對「一把手」監督和同級監督難題,不斷完善監督體系。大力宣傳 「大別山精神」、「淠史杭精神」,充分運用老區革命先輩的鬥爭故事和優良家風教育廣大黨員幹部。
4、強化創新意識,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推動監察職能向基層延伸,探索建立派駐機構協作區制度,統籌推進「四個監督」良性互動、協同配合,形成監督合力。積極配合省紀委抓好以「四大平台」為主要內容的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
5、強化宗旨意識,力促作風轉變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持續深化「三個以案」警示教育,將「六案例六檢視六提升+N」引向深入。深入開展侵害漠視群眾利益等專項整治,大力糾治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深挖徹查涉黑涉惡「關係網」「保護傘」問題。
6、強化問題意識,不斷推動政治巡察再深入。認真落實《市縣巡察向村、社區黨組織延伸全覆蓋指導意見》,督促縣區黨委整合現有巡察力量,實現對村、社區黨組織巡察全覆蓋。鞏固「提級+交叉」巡察模式,進一步豐富「背包式」巡察內涵。
7、強化責任意識,進一步提升隊伍建設水平。把依紀依法依規安全文明辦案貫穿於審查調查工作的始終,重點加強對程序履行、手續辦理、制度落實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制定《2020年紀檢監察幹部培訓計劃》,紮實開展多層次多元化幹部教育培訓。進一步抓好紀檢監察系統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專項整治,堅決防止「燈下黑」。
組織機構
市紀委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內設職能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和派駐(出)機構。
職能部門
內設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九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室、機關黨委。
此外,設有市黨風廉政教育基地、信息中心2家直屬事業單位。設有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組織部: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政策法規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參與制定、修改全市紀檢監察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全市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糾正「四風」工作、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受理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監察工作的批評、建議;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組織協調辦公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組織協調並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等。
第一至第六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督促檢查聯繫單位(地區)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糾正「四風」工作;配合開展巡察工作,監督推動中央及省委巡視、市委巡察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聯繫單位(地區)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分析研判;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或移交負責審查調查的紀檢監察室;承擔聯繫單位(地區)及省管幹部的廉政檔案建立、維護、應用等工作;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七至第九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縣(處)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移送的需核實後追究紀律責任的案件;負責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起訴,辦理對不起訴決定申請複議、跟蹤移送司法後案件進展等相關事宜;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省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綜合分析研判有關紀檢監察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負責對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分析研判;負責對巡視紀委發現的典型問題予以通報,並督促抓好巡視紀委反饋問題的整改等。
信息技術室:負責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的信息情報和技術裝備保障服務,承擔信息查詢分析系統的建設、管理、應用;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搜查、勘驗檢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及市委巡察機構黨群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二)統籌協調、指導督導、服務保障市委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進行督辦。
(五)統籌、協調、指導、督導縣(區)黨委開展巡察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七)完成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及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市委巡察機構日常運轉工作。承辦公文處理、印章管理、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設、行政事務、後勤保障、檔案管理、宣傳信息等工作。負責巡視巡察政策法規研究、制度建設、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辦有關巡察會議會務及其議定事項任務分解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審核巡察報告、反饋意見等重要文稿。負責巡察工作人才庫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調配、培訓、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二)督察督辦科。負責巡察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督查督辦工作。承擔市委有關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巡察材料移交,審核整改報告,建立問題線索台賬等工作。統籌協調、指導督導縣區巡察工作。組織開展對縣區巡察業務專項檢查及相關業務培訓。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