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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组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交通厅的职责、原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监管责任。指导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营运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出入境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交通规费的拨付和监管。依法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五)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依法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承担营运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区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公路网安全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七)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区公路、道路运输、港口航道行政执法(含治理公路超限)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九)对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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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概况,中国网,2009-11-12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构职能,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