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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务部,中国清朝中央国家机关之一[1],创设于1900年,相当于今西方官制的外交部,其前身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不过,因为清末赔款条约事务众多,外务部于设立初,班列各部上,置总理亲王的要职。1912年,清朝灭亡后,该机构废除,改由中华民国外交部取代。

沿革

雍正五年(1727年),恰克图界约签订,清政府置办理俄事大臣(见恰克图界约第五款),非常设职位。咸丰元年(1851年),改归理藩院

咸丰十年(1861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文宗逃往热河,特置专官办理抚局。同年冬,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由恭亲王奕䜣领导;司员统称章京,置满、汉各八人;当时采用分署治事制:户部司员核关税,理藩部司员典文移,兵部司员治台站驿递,内阁人员主机密,俱隶总办、帮办。(后来,光绪三年(1877年),改设英、法、俄、美四股。光绪九年(1883年),增设海防股。后来改设俄、德、英、法、日本五股。宣统元年(1909年),将俄、德二股合为一股,并增设秘书、机要二股。)

同治元年(1862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置总办四人,称“总办章京”。同年,增置额外章京,满、汉各二人(同治二年(1863年)各增六人。光绪九年(1883年)各增四人。光绪十年(1884年)各减四人。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各增二人)。同治三年(1864年),设司务厅,置司务二人。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更名外务部,班列各部上。外务部置总理亲王,会办尚书,兼会办左、右侍郎,各一人;总办改为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并置郎中以次各官,不分满、汉。(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订官制,意合满、汉,而翰林院都察院仍依旧制)同年,增置翻译官十五人(七、八、九品各五人,分股治事)。宣统三年(1911年)新内阁成立,外务部总理、会办兼职被取消,尚书改为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省侍郎一缺,各部同)管部之制自此废除。

编制

外务部外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特简)。

承政厅左、右丞,参议厅左、右参议,各一人(俱请简),参事四人(奏补)。

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咨补)。和会、考工、榷算、庶务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俱奏补)。

职能

外务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副大臣贰之[2]

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各部同)

和会司:掌使臣觐见,盟约赏赉,兼司领事更替,司员叙迁。

考工司:掌司铁轨、矿产、电线、船政,凡制造军火,聘用客卿,招工、游学诸事,各擅其职。

榷算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综典国债、邮政,勾检本部暨出使度支。

庶务司:掌江海防务,疆域界址,凡传教、游历,赏恤、禁令,裁判狱讼,并按约以待。

有丞、参上行走,额外司员,七品小京官。

所辖:储材馆,提调、帮提调各一人(本部司员内遴派),文案、支应、庶务、俱派员分治其事。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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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成立外务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