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協會
中國警察協會於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成立。是公安部主管,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其社團組織為主體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1]。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律,致力於促進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人民警察服務,為公安工作服務,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目錄
主要職責
協會的主要職責是開展公安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評審和推廣公安理論研究成果;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協調警察公共關係,促進警民關係和諧發展;傳播警察文化,弘揚警察精神,促進人民警察素質的提高;利用公共資源,開展文化、體育活動,豐富人民警察生活,促進人民警察身心健康等。
中國警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警察協會,英文名稱:THE POLI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PA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本會是聯繫社會各界的重要橋樑,組織警察學術研究的重要陣地,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及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促進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各方力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助力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堅持為公安工作服務、為人民警察服務、為建設法治社會服務,致力於促進人民警察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公安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弘揚人民警察職業精神,促進人民警察的職業自律,提高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水平;
(二)推動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公益活動,參與協調警察公共關係,促進和諧警民關係建設;
(三)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見和訴求,協調社會力量,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維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與合法權益;
(四)積極與社會組織、機構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利用社會資源開展人民警察救助、幫扶工作,協助落實愛警惠警措施,推動人民警察依法享受優先權,促進人民警察的職業保障;
(五)組織人民警察開展相關活動,豐富人民警察業餘生活,促進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開展警察學術研究、交流與培訓,組織徵集和推廣警察學術研究成果,資助重要學術研究;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警察學術研究資料;
(七)開展同香港、澳門和台灣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同國際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友好往來。
(九)指導單位會員的工作。
(十)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警察協會,公安部直屬科研院校(所)以及有關社會單位(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需經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所屬本會單位會員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會議,閱讀本會有關文件,接受本會的教育與培訓;
(三)獲得本會的其他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經組織或授權,以本會會員的名義開展相關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管理辦法根據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視頻
中國警察協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關於社會團體的稅收優惠政策,看這一篇就夠了 ,搜狐,2021-11-17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