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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协会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中国警察协会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成立。是公安部主管,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社团组织为主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目录

主要职责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公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评审和推广公安理论研究成果;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传播警察文化,弘扬警察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利用公共资源,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警察生活,促进人民警察身心健康等。

中国警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警察协会,英文名称:THE POLI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P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本会是联系社会各界的重要桥梁,组织警察学术研究的重要阵地,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及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促进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各方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助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坚持为公安工作服务、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建设法治社会服务,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人民警察职业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的职业自律,提高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推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公益活动,参与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三)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协调社会力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与合法权益;

(四)积极与社会组织、机构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人民警察救助、帮扶工作,协助落实爱警惠警措施,推动人民警察依法享受优先权,促进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

(五)组织人民警察开展相关活动,丰富人民警察业余生活,促进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开展警察学术研究、交流与培训,组织征集和推广警察学术研究成果,资助重要学术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警察学术研究资料;

(七)开展同香港、澳门和台湾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好往来。

(九)指导单位会员的工作。

(十)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察协会,公安部直属科研院校(所)以及有关社会单位(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属本会单位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本会有关文件,接受本会的教育与培训;

(三)获得本会的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组织或授权,以本会会员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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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