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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英語: nationality )又称人,简称民、族。 在漢語中,民族一詞具有十分豐富而复杂的內涵,可以表达多种近似而不同的概念。词汇本身歧义较多,概念和用法受到政治的较大影响,这些义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在不同的學科中,對於民族的範疇與用法也有許多歧異。在学术上,族群比民族的概念更宽泛。而在汉语实际使用中,民族可以被表示为包括族群国族、民系在内的多种含义。民族一词在中英翻译时也十分容易混淆。Ethnic groupNation经常被翻译为民族,然而更精确地应分别译为译为族群国族

在汉语的实际表达中,其中一种解释是,民族是血缘文化的共同体。在中国大陆,官方一般认为民族是文化概念而不是血缘概念,然而卻將父母的民族成分作為認定公民族屬的前提。而中华民族這一概念本身较为偏向国族概念。辛亥革命之前,革命党人试图以當時漢族地區为界建立一个汉民族国家來反抗清廷的民族壓迫,此时的中华汉族的意义等同,为族群概念。而革命党人提出五族共和[1]后,中华民族被升格为表示全中国内的所有族群,成为国族概念。

概述

字源與意義

中国古代既有“民族”一词,如南朝梁时期萧子显南齊書•高逸傳》有「今諸華士女,民族弗革」,其中“民族”一词的含义与近代以来所用“民族”的相近。此外,唐朝李筌《太白阴经》中“愚人得之,以倾宗社,灭民族”中的“民族”也是作为一个词语使用的,但其含义为民众。在近代時,日本人翻譯歐洲著作(主要是德人著作),以民族這個名詞來對應|Nation或Ethnic grou,之後傳入中國。但在民族一詞開始流行以來,它的應用便產生多種意思。在這些不同層面的涵義間,又有某種程度的共性或相似性,及它被用以指稱一類的人們共同體,在其中人們以一系列的特徵相互聯繫著,這些特徵使它能夠與其他不同類型的人們共同體相區別。

非常规用法

民族一词概念复杂。时间与空间都影响着人们对民族的看法。如上文所述主要有两种被人们广泛授受的解释。对某些人来说民族代表着可以共享文化体验,如伊斯兰民族,因为共同的信仰而组成的宗教组织。某些则代表着一个人的国籍种族族裔;这往往使同种特有的肤色的人居住在同一个国家。与此相反,民族可以被认作一种法律状态,在国际公认的界限内。定义的不明确,使得民族的概念非常复杂。每一种定义都可以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虽然常规的定义是那些共享同一片疆土,无论种族标签的人们,但这不是唯一的解释。

概念

定义

客觀特質來定義

如果將民族視為一個爭取政治自主性之特殊社群的這個想法,就不能不提到十八世紀德國學者赫德(Johan Gottfried Herder,1744年–1803年)。2基本上,赫德是將民族視為一種「具有特殊性的語言和文化團體」。在十九世紀初,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年–1814年)將這個想法繼續往前推進,而主張每一個獨特的語言團體都是一個獨立的民族,要有自己的生活,也應該要控制自己的生活(Fichte 1922)。除了語言以外,本世紀的其他學者又替民族體(nationhood)的構成標準添加了很多新的客觀標準,比如說共同地域、血緣族群宗教、或共同信仰等等(e.g., Geertz 1963; Smith過這樣的定義:

有些學者則否認這些客觀特質可以被用來當作定義民族的充分條件,甚至是必要條件(e.g., Canovan 1996; Gellner 1983; Hobsbawm 1992; Renan 1994)。霍布斯邦就曾經令人信服地指出,如果要對民族下一個定義的話,這些所謂的客觀條件都不是恰當的標準。以語言為例,霍布斯邦就用經驗資料告訴我們,當義大利在1860年全國統一的時候,只有2.5%的義大利人會講義大利語。此外,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的時候,只有50%的法國人會講法語(Hobsbawm 1992, 60 - 61)。也就是說,所謂的民族語言(national language),基本上應當被視為民族主義實行以後的結果,而不能被視為是民族或民族主義的原因。4此外,這些用語言、族群、或者是其他的東西等來定義民族的所謂「客觀」判準,自己本身也都是會改變的、缺乏明確定義的。我們可以看葛納對於這一個觀察的論點:

主觀意識來定義

對某些學者而言,民族的本質是主觀上的意識(subjective consciousness),而不是任何客觀上共享的特質,不論這些特質是政治上的、文化上的、或者是生物上的。賽頓-瓦特森這樣表示,「當一個社群裡面佔相當部分的人認為他們是一個民族的時候(consider themselves to form a nation),或者是表現得像他們已經是一個民族的時候(behave as if they formed one),一個民族就存在了」(Seton-Watson 1977, 5)。霍布斯邦也採取類似的立場,而將民族定義為「一群人當中,有相當比例的人認為他們是一個『民族』的成員(regard themselves as members of a “nation”)」(Hobsbawm 1992, 8)。正是在這種意義下,葛納才會一方面宣稱,是先有鬥爭,然後民族才可能隨之而來;另一方面他也強調,一個民族必須是由一群彼此認為同屬於一個民族的人所組成的(Gellner 1983, 48-9)。他這樣表示,事實上,遠在上述這些當代的研究者指出民族的主觀建構性以前,這種觀點早就出現在一些古典社會科學研究的著作裡面了。比如說,社會學大師韋伯就強調民族體(nationhood)的互為主體面向(inter-subjective aspect),而發現到社群的所謂客觀特質,並無法用來定義民族,因為民族這個概念是屬於「價值的領域(sphere of values)」。基本上,民族這個概念在本質上就已經預設了「某些團體在別的團體之前[所擁有]的一種特別的連帶感情(a specific sentiment of solidarity)」(Weber 1958, 172)。

雷南也早在1882年就指出,所有的比如說共同的地理或地域、語言、種族或宗教等這些條件,沒有一個能夠被視為是民族存在的充分或必要條件。相反地,民族有兩個彼此相關的元素,一個是共同擁有對過去之記憶的豐富遺產(a common possession of a rich heritage of memories in the past),另一個則是要生活在一起以便傳承這些遺產的決心(a desire to live together and pass on the heritage)。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對國族的本質有進一步認識的話,我們就必須對這些由特殊歷史意識所維繫出來的連帶感(solidarity)進行探索,因為民族應當要被理解成一種道德的形式(a form of morality)(Renan 1994)。

綜合性定義

事實上,雖然上一段所提到的這種主觀元素,似乎在民族形成的過程當中確實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我們只用這種主觀元素來定義民族的話,則這個定義顯然是不充分的。集體連帶感可以存在於許多不同種類的社會團體當中,比如說家庭志願團體、或者是商業組織,也都存在著這種連帶感,並不只是限於民族當中。那麼,到底民族和其他的社會團體有什麼具體的差別呢?如果要將一個擁有集體連帶感的人群稱之為民族的話,除了這個集體連帶感以外,我們還可以在這群人當中找到什麼樣的其他特質呢?主觀要素只是要將一群人視為是民族的最起碼條件而已,但是,這顯然還不是一個完整的定義。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民族的定義: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血統視為認定公民的民族成份的大前提。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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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