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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茨茅斯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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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茨茅斯和约》(ポーツマス条約或日露講和条約)是由日本和俄国在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的调停下,於1905年9月5日在美国缅因州基特里的朴茨茅斯海军基地(因离新罕布什尔州的樸茨茅斯市不远而得名)签署的和约,结束了日俄战争。[1]
《樸茨茅斯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日本和俄国对中国东北与朝鲜半岛的重新瓜分。条约签订后,日本派代表与清朝政府代表交涉“东三省善后事宜”,通过《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使清政府承认日俄《樸茨茅斯和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
背景
日军于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在甲午战争中击败清军后,双方签订的《马关条约》中規定將辽东半岛等处割讓給日本。但該约簽署後六天受俄国、法國及德国的干涉,要求日本归还辽东半岛给中国,史称三国干涉。同年11月8日,中、日雙方又簽訂了《遼南條約》(《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日本被迫同意由清廷支付「贖遼費」以贖回辽东半岛。其後,俄国以「還遼有功」為名,向清政府租借旅順和大連兩港,將勢力伸入南满洲。尽管日本被迫在外交上妥协,但对三国尤其是俄国的行为非常不满。
1900年(光緒二十六年)义和团运动爆发后,俄国以保護東三省鐵路及其他權益的名義,出動十幾萬大軍,佔領中国東北全境,企圖兼并中国東三省。《辛丑條約》簽訂後,俄国不肯從東北撤兵,但在国際壓力下,俄国被迫於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4月8日與中国政府訂立《交收東三省條約》。第一期撤軍,俄国如約實行,撤走在奉天省(今遼寧)遼河以西的軍隊,但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4月的第二期撤兵時,卻違約不撤,另提苛刻條件並重新佔領瀋陽。日本在英、美等國支持下,與俄國進行談判,要求俄軍撤退。俄国拒不撤軍,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拒俄事件,俄日矛盾亦日益加劇,從而導致1904年(光緒三十年)2月,日俄戰爭的爆發。战争以日本胜利告终。于是双方在美国总统的调停下开始议和。
内容
俄國全權代表谢尔盖·維特伯爵和日本全權代表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開始議和談判,經過十次會議,在美國等國的撮合下,雙方於1905年9月5日,在《樸資茅斯條約》上簽字。
條約正文十五條,附約二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条 日本国天皇陛下与俄羅斯皇帝陛下间,及两国并两国臣民间,当和平亲睦。
第二条 俄国政府承认日本国于韩国之政治军事经济上均有卓绝之利益,加指导保护监理等事,日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碍干涉。在韩国之俄国臣民,均应按照最惠国之臣民一律看待,不得歧视。
两缔约国为避一切误解之原因起见,彼此同意于俄韩两国交界间不得执军事上之措置,致侵迫俄韩两国领土之安全。
第三条 日俄两国互相约定各事如下;
一、除辽东半岛租借权所及之地域不计外, 所有在满洲之兵,当按本条约附约第一款所定,由两国同时全数撤退;
二、除前记之地域外,现被日俄两国军队占领及管理之满洲全部,交还中國接收,施行政务;俄国政府声明在满洲之领土上利益,或优先的让与,或专属的让与,有侵害中國主权及有违机会均等主义各,一概无之。
第四条 日俄两国彼此约定,凡中國在满洲为发达商务工业起见,所有一切办法列国视为当然者,不得阻碍。
第五条 俄国政府以中國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份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國政府允诺。
日本政府允将居住前开各地内之俄国臣民之财产权,当完全尊重。
第六条 俄罗斯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中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國政府承诺。
第七条 日俄两国约在满洲地方,各自经营专以商工业为目的之铁道,决不经营以军事为目的之铁道。
但辽东半岛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域之铁道不在此限。
第八条 日本政府及俄国政府,为图来往输运均臻便捷起见,妥订满洲接续铁道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九条 俄国政府允将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并各该处之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之主权,永远让与日本政府;其让与地域之北方境界,以北纬五十度为起点,至该处确界须按照本条约附约第二条所载为准。
日俄两国彼此商允在库页岛及其附近岛屿之各自所属领地内,不筑造堡垒及类于堡垒之军事上工作物;又两国约定凡军事上之措置有碍于宗谷海峡及鞑靼海峡航行自由者,不得施设。
第十条 居住于让与日本国地域内之俄国人民, 可出卖财产,退还本国;若仍欲留住该地域时,当服从日本国之法律及管辖权。至该住民经营事业行使财产,当由日本国完全保护,其有不安本分者,日本国亦当撤回其居住权并放逐之,但该住民之财产当完全尊重。
第十一条 俄国当与口本国协定允准日本国臣民在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今海之俄国所属沿岸一带有经营渔业之权。
前项约束,经双方同意,不得影响于俄国及外围臣民在彼处应有之权利。
第十二条 日俄通商航海条约,因此次战争作废,日本国政府及俄国政府允诺以开战前所施行之条约为本,另订通商航海新约;其未定以前,所有进口税、出口税、关章、子口税、船钞,并代表臣民船舶,由此国进彼国领土或由彼国进此国领土时之许可及待遇,均照相待最优之国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一经施行,速将一切俘虏彼此交还,由日俄两政府各派接收俘虏之特别委员一名专司其事,彼此送还时,应由交犯国将在该国某处口岸可交还人数若干, 预先知照收犯国,即由两国专派员或该员所派之有权代表员照以前通知之口岸人数,彼此交收。
日俄两国政府一俟交还俘虏完毕后,将虏犯自被掳或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换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留养该犯之一切费用细帐互相交换后,俄国政府应将日本实用数目中,除去俄国实用数目,尚差若干,当由俄国从速偿还日本。
第十四条 本条约当由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国皇帝陛下批准,从速在华盛顿互换,自签字之日起,无论如何当于五十日以内,由驻扎日本之法国公使及驻扎俄国之美国大使,各通知驻在国政府,宣布之后,本条约即全部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约缮就英文法文各两本,分别签字,其本文虽全然符合,设有解释不同之处,以法文为准。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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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