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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勞動省

圖片來自mhlw

厚生勞動省(日語:厚生労働省/こうせいろうどうしょう ),簡稱厚勞省,是日本中央省廳之一,相當於他國福利部、衛生部勞動部的綜合體。

省名中的“厚生”出自中國古代書經・虞書・大禹謨》篇大禹所說的“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意謂「厚民之生」,意即使人民生計溫厚,衣食豐足。[1]

2001年1月,中央省廳再編,把厚生省勞動省合併為厚生勞動省。主掌健康、醫療、兒童、育兒、福祉看護雇用勞動年金等政策領域[2]

本省任務為「保障與提升國民生活並促進經濟發展,提升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公共衛生,整備勞動條件等勞動環境與確保工作機會」(厚生労働省設置法第3條第1項)以及「協助引揚歸國、戰傷病者、戰死者遺族、未歸還者留守家族等及整理舊陸海軍剩餘業務」(同法第3條第2項)。

歷史

  • 前身是內務省的社會局、衛生局。
  • 1938年(昭和13年)1月11日 - 根據《厚生省官制》(昭和13年勅令第7號)設置厚生省
  • 1946年(昭和21年)3月1日 - 根據《勞動組合法》(昭和20年法律第51號)設置中央勞動委員會
  • 1947年(昭和22年)9月1日 - 根據《勞動省設置法》(昭和22年法律第97號)設置勞動省
  • 1948年(昭和23年)5月31日 - 根據《引揚援護廳設置令》(昭和23年政令第124號)設置厚生省的外局引揚援護廳
  • 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 - 實施《厚生省設置法》(昭和24年法律第151號)並廢除厚生省官制
  • 1954年(昭和29年)4月1日 - 修訂《厚生省設置法》,廢除引揚援護廳
  • 1962年(昭和37年)7月1日 - 修訂《厚生省設置法》,設置社會保險廳
  • 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 - 根據《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97號)設立厚生勞動省,並廢除厚生省和勞動省
  • 2010年(平成22年)1月1日 - 廢除社會保險廳
  • 2015年(平成27年)10月1日 - 內部部局健康局的生活衛生課與水道課移交給醫藥食品局,改稱為「醫藥、生活衛生局」。
  • 2016年(平成28年)4月1日 - 《自殺對策基本法》修正,內閣府將自殺對策綜合調整在內的業務以及特別機關自殺綜合對策會議移交給厚勞省。
  • 2017年(平成29年)7月 - 廢除雇用均等、兒童家庭局,雇用環境、均等局與兒童家庭局分離獨立。廢除職業能力開發局,改設人材開發統括官。新設醫系次官級職位醫務技監[3]

所管業務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第4條列出共111項所掌事務。具體如下。

  • 社會保障政策(1號)
  • 少子高齡社会對應(2號)
  • 疾病預防及治療研究(3號)
  • 勞動組合(5號)
  • 勞動基本權保障(6號)
  • 勞動關係(7號)
  • 人口政策(8號)
  • 醫療普及、提升及指導、監督(9、10號)
  • 醫師牙醫師(12號)
  • 供水(29號)
  • 國立麻風病療養所(30號)
  • 毒品取締(32號)
  • 毒物及有害物質取締(33號)
  • 公共衛生提升(40號)
  • 勞動條件(41號)
  • 產業安全、勞動衛生(44、45號)
  • 勞動基準監督(46號)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事業(47號)
  • 職業紹介及職業指導(54號)
  • 雇用保險事業(61號)
  • 職業安定(62號)
  • 公共職業訓練(63號)
  • 女性勞動問題(72、73號)
  • 兒童、兒童家庭及孕婦等婦女福利(77號)
  •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改善(81號)
  • 生活保護(82號)
  • 消費生活協同組合(84號)
  • 國民生活保護及指導(86號)
  • 殘疾福利(87、88號)
  • 老人福利(90、91號)
  • 長期照顧保險事業(93號)
  • 醫療保險(93~97號)
  • 年金保險(98~101號)
  • 社會保險勞務士(102號)
  • 引揚協助(103號)
  • 戰傷病者、戰死者遺族等協助(104號)
  • 舊陸海軍剩餘業務(105號)
  • 人口動態統計及每月勞動力調查(第106號)

參考文獻

  1. 尚書/大禹謨. 維基文庫. [2017-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1). 於!帝念哉!德惟善政,政在養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2. 厚生労働省 政策について. [2018-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1). 
  3. 薬事日報(2017年1月11日). [2018年10月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