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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衛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是China Rural Health Association,縮寫為CRHA。本會是由全國農村衛生工作者、關心農村衛生事業發展人士和相關醫療衛生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

本會宗旨

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國家衛生健康政策;服務於全國農村衛生工作者、農村醫療衛生單位、農村居民;推動農村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作貢獻。

中國農村衛生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農村衛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是China Rural Health Association,縮寫為CR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農村衛生工作者、關心農村衛生事業發展人士和相關醫療衛生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國家衛生健康政策;服務於全國農村衛生工作者、農村醫療衛生單位、農村居民;推動農村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作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健康工作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推動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促進農村醫療衛生工作者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和遵紀守法意識。發揮橋樑作用,維護農村衛生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合理訴求,推動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執業環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和獎勵協會會員中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

(三)推動深化縣域衛生改革發展,推廣實施「分級診療制度,優化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模式和衛生管理模式。」

(四)推動農村醫療衛生人力隊伍建設,優化農村衛生人力隊伍結構。開展縣域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和崗位培訓。

(五)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制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行業規範、行為準則、服務標準、技術指南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完善農村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和運行機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工作要求,組織開展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六)推進農村醫療衛生信息化建設,推動健康醫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術應用。

(七)堅持預防為主,推動愛國衛生運動,開展健康教育,促進農村居民的健康素養的提高。

(八)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發揮中醫藥在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九)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技術評估;支持農村醫療衛生適宜技術(適宜設備、適宜藥物)的研究、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舉辦或管理經濟、技術實體,開展業務諮詢和服務。

(十)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學習交流平台建設。發揮協會智庫作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農村醫療衛生方面的刊物和資料,組織開展農村醫療衛生技術、衛生管理研究和學術交流。

(十一)團結社會力量、動員社會資源,支持縣域醫療衛生髮展。

(十二)參加有關農村衛生的國際活動,積極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

1、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臨床醫療、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康復、護理、藥檢、放射及科研、教育、宣傳、編輯出版等方面工作的專業人員;

2、熱愛農村衛生事業、在本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其他個人。

(二)單位會員

1、縣(縣級市)域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和其他基層醫療衛生單位;

2、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組織和其它事業單位;

3、地方農村(基層)衛生行業組織;

4、支持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醫藥、器械、IT 等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推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拒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 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