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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China Rural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RHA。本会是由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关心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人士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

本会宗旨

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政策;服务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农村居民;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作贡献。

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China Rural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R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关心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人士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政策;服务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农村居民;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促进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遵纪守法意识。发挥桥梁作用,维护农村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推动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执业环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协会会员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推动深化县域卫生改革发展,推广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卫生管理模式。”

(四)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力队伍建设,优化农村卫生人力队伍结构。开展县域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

(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技术指南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六)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应用。

(七)坚持预防为主,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的提高。

(八)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九)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评估;支持农村医疗卫生适宜技术(适宜设备、适宜药物)的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举办或管理经济、技术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学习交流平台建设。发挥协会智库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农村医疗卫生方面的刊物和资料,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技术、卫生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

(十一)团结社会力量、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县域医疗卫生发展。

(十二)参加有关农村卫生的国际活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农村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康复、护理、药检、放射及科研、教育、宣传、编辑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

2、热爱农村卫生事业、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个人。

(二)单位会员

1、县(县级市)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2、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和其它事业单位;

3、地方农村(基层)卫生行业组织;

4、支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医药、器械、IT 等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