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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圖片來自ntpc

新北市政府(簡稱:新北市府)是中華民國新北市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直轄市自治的行政機關,並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新北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按《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有22局、4處、1委員會等27個一級機關(新北市政府所設處與委員會皆為附屬機關、而非內部單位)以及28個區公所(新北市有29區,惟烏來區山地原住民區,不包含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的烏來區公所)。

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新北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時所成立的「臺北州廳」。1946年1月16日成立「臺北縣政府」。2010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並改名為新北市,並更名為「新北市政府」。

沿革

  • 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設地方公共團體臺北州,並成立地方行政機關臺北州廳。臺北州廳以原臺北廳辦公廳舍為其辦公處所,即今監察院院舍。
  •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轄域,臺北州劃出臺北市基隆市後,改為臺灣省臺北縣,新設臺北縣政府。
  • 1947年,臺北縣政府遷往板橋鎮,以海山郡役所為辦公廳舍。同年,臺北縣基隆區七堵鄉劃入基隆市。
  • 1949年,臺北縣淡水區士林鎮、北投鎮劃出,改由草山管理局(之後改稱陽明山管理局)管理。
  • 1950年,行政區域調整,取消縣轄區,原臺北縣宜蘭區、羅東區、北峰區太平鄉(今大同鄉)、南澳鄉新設宜蘭縣。臺北縣僅保留原縣直轄區(海山區)、新莊區、文山區、淡水區、基隆區、北峰區烏來鄉等轄域。
  • 1968年,臺北縣景美鎮、南港鎮、木柵鄉、內湖鄉劃出,併入直轄市臺北市。
  • 1977年,臺北縣政府進駐板橋市府中路的新辦公大樓(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廳舍)。
  • 2003年,位於新板特區臺北縣政府大樓啟用。
  • 2010年12月25日,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新北市,臺北縣政府更名為「新北市政府」。

府徽

原本臺北縣有其縣徽,尤清上臺開始引進企業識別概念,縣徽之外另立代表縣府視覺標誌,臺北縣議會亦跟進;由於縣府全採視覺標誌而未現縣徽,不光民眾,連新聞媒體也把兩者搞混,實際上在中華民國內政部註冊僅縣徽圖樣一種。

尤清、蘇貞昌執政時期,各自設計一套視覺識別系統;至2006年時任縣長周錫瑋表示儘量不耗費龐大經費更換,別為個人又搞圖騰,若有需要將公開徵選,於是恢復使用縣徽[1]。同年,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縣徽增加色彩演繹作成視覺標識,雖在2008年被基於原有再設計的標誌替代府徽功能[2],但仍並存為視覺識別系統之主體標誌。臺北縣升格新北市,沿用舊有的不變。

司法弊案

高層貪汙定罪:原任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市長朱立倫任內)收受建商餽贈之現金名錶金條逾600萬元,對價為加速通過新北市府都更審查,根據報導,許某辯稱與建商「互贈負擔得起的禮物」,但被高等法院依收賄罪判刑10年;許某另安排兒子與胞兄當建商人頭領乾薪,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最高法院駁回許副市長上訴,全案貪汙重罪定讞,成為新北市府高層重大弊案之一[3][4][5]

組織

新北市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置以下職稱[6]

  • 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民選產生)
    • 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
    • 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一名,簡任第十三至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二名,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
    • 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 市政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與市長指定人員組成。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由市長擔任市政會議之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市長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市長得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新北市政府的市政會議定於每周二上午於市府大樓18樓市政會議廳召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