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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力的問題,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延續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自治傳統文化,達到尊重臺灣原住民族[1] 文化的美意。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為民選。

分布

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各直轄市原住民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最多者為桃園市復興區,人口12,259人。

歷史緣由

「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並由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