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是貴州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1]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徐麟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孫志剛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孫永春、袁周、劉遠坤、陳鳴明、何力、李飛躍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規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2]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機構設置
專門委員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機構設置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僑務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參考文獻
- ↑ 檢察機關積極推進網絡依法治理,搜狐,2023-01-11
- ↑ 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道客巴巴,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