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慶商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深圳市重慶商會成立於2012年06月22日,註冊地位於深圳市南山區科技園社區粵海街道科智西路5號科技園工業廠房東段25棟5層北面,法定代表人為庹兵。經營範圍包括會員交流,會員培訓,促進深圳、重慶經貿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守法、自律經營。
深圳市重慶商會簡介
在重慶市人民政府駐廣東省辦事處的領導和籌備組的努力下,於2012年5月25日選舉出陳春同志擔任深圳市重慶商會第一屆會長。於同年6月28日已通過深圳市民政局的正式審批成立。深圳市重慶商會以重慶在深企業為主體,吸收部分有業務聯繫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1]。目前,商會常駐會單位500多家,從事涉及服裝、電氣、電力、機電、通信、電子、製造、印刷、房地產、酒店、餐飲、服務、貿易、投資等諸多行業。業務範圍主要是: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及時傳達貫徹黨和政府的大政方針和實時經濟政策,及時了解國家宏觀經濟形勢,掌握政策動態,做到守法經營,規避經營風險;經驗交流。適時組織各種講座和經驗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理論修養和企業管理水平;密切會員間的友好交往,相互學習,促進強強合作,謀求共同發展之路;交際活動。通過組織考察、培訓等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拓展會員與深圳社會各界人士的接觸和交際空間,增進友誼,廣交朋友,開闊視野;法律維權。促進政企溝通,拓展企業與政府的聯繫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應情況、建議和要求,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其合法權益;信息服務。為會員提供優質、實用的信息服務。做好法律、經濟、文化、科技、人才、金融、招商、會展和項目、策劃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經濟合作。發揮商會在渝深兩地的優勢,宣傳兩地投資環境與政策,為渝深兩地的招商引資工作提供服務。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協調各方面關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相互學習,相互交流,努力提高會員企業的競爭力,促進深渝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為深渝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深圳市重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深圳市重慶商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縮寫:cccs)。
第二條 深圳市重慶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是由重慶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協調各方面關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相互學習,相互交流,努力提高會員企業的競爭力,促進深渝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為深渝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北區朗山二路航天微電機大廈科研樓3樓西301室;郵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兩地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紐帶與橋樑作用,加強與兩地政府的聯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訴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二)為會員整合信息資源,提供政策扶持與物資信息,宣傳重慶名優產品,拓展渝深及港澳市場,樹立重慶品牌形象;
(三)為會員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與培訓服務,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四)凝聚廣大會員,為會員尋找投資項目,提供信息、牽線搭橋,降低投資風險,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提高渝商的社會影響力;
(五)為會員排憂解難,通過指導、協調、培訓等方式,提高會員綜合素質,儘量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及問題;
(六)加強同其他商會的經濟文化交往,加強會員單位行業間的溝通,組織會員相互學習交流,總結企業運作管理經驗,提升會員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商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商會;
(二)具有一定實力並熱心於公益事業的企業;
(三)自覺遵守本商會各項規章制度,自願為本商會服務,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積極維護本商會的團結和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單位會員還須出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有關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會員繳納會費後,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活動、接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商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商會的團結、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其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建言獻策、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及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萬元人民幣;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人民幣;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人民幣;
(四)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任何會員未經本商會授權、許可,不得以本商會名義進行活動或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堅持誠信原則。「以誠為本」是經商之基礎,為人之基礎,團結之基礎。會員之間一律平等,相互之間的往來,特別要求「誠信」,誠信地履行承諾和義務,信守合同,不提供任何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 本商會任何人違背「誠信原則」,或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討,發文通報批評;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法規而被撤銷或經營不善致使企業倒閉及受《刑法》處罰的,其會員資格自動自動取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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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 ,搜狐,2021-07-26
- ↑ 法律法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