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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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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ZJIM)成立於1960年,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並經國家總局授權的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浙江省科技廳重點扶植科研院所之一。ZJIM經過多年發展,在人才隊伍、科技創新、項目建設、管理能力、履職服務等方面取得長足進步,大力提升了機構的綜合技術能力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計量在現代社會治理體系中的積極作用,為浙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公益職責

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和維護國家計量標準以及全省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研製並保存國家有證標準物質,承擔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

(二)承擔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國際互認型式試驗、計量器具[1]強制檢定、其它檢定、測試和產品質量檢驗等工作, 承擔計量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撐工作。

(三)開展計量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承擔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等計量科學研究工作。

(四)承擔計量比對、能力驗證、計量軍民融合和規範計量數據使用等技術保障工作。

(五)參與計量技術規範、標準制定,承擔有關計量、標準化等專業技術組織的運行管理。

(六)開展計量校準、檢驗檢測、質量認證、司法鑑定等技術服務,開展有關計量合作和交流。

(七)完成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履職能力

截至2022年10月30日,ZJIM在多個學科和領域建立了浙江省社會公用計量標準385項,通過法定計量機構考核授權的檢定、校準和檢測項目1104項,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檢測項目788項,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檢測項目283類,計量器具國家型式評價實驗室授權共16個。可對長度、力學、熱工、電磁、無線電、聲學、時間頻率、化學、光學、電離輻射等領域計量器具及參數進行檢定、校準和全性能檢測。基本建立起有效服務科技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適應浙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體系。

資源保障

ZJIM目前擁有實驗室面積3萬多平方米,設備資產超過3.15億元,截至2022年10月30日,有在冊職工319人,其中博士18人、碩士150人、正高19人、副高85人、中級141人、中高級職稱[2]人員占總人數比例77%。ZJIM下設電能計量研究所、流量計量研究所、熱工計量研究所、力學計量研究所、長度與精密測量研究所、信息與電磁計量研究所、交通與聲學計量研究所、醫學與電離輻射計量研究所、生物與化學計量研究所。

依託專業部門建有OIML電能表國際互認實驗室、國家電能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國家液體流量計量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浙江)、國家海洋油氣資源開發裝備產業計量中心、浙江省能源與環境保護計量檢測重點實驗室、浙江省數字精密測量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浙江省聲學振動精密測量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浙江省測力與稱重傳感器工程實驗室。機構同時設有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大學生見習訓練基地等創新載體。

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範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省計量院)。本單位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下沙路300號。

第三條 省計量院是經浙江省委編辦批准,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省計量院所需經費由省財政適當補助。

第五條 省計量院宗旨:保障量傳與計量監管、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服務民生民安傳遞量值信任。

第六條 省計量院業務範圍:

(一)建立和維護國家計量標準以及全省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研製並保存國家有證標準物質,承擔量值 傳遞和溯源工作。

(二)承擔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國際互認型式試驗、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其它檢定、測試和產品質量檢驗等工作, 承擔計量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撐工作。

(三)開展計量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承擔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等計量科學研究工作。

(四)承擔計量比對、能力驗證、計量軍民融合和規範計量數據使用等技術保障工作。

(五)參與計量技術規範、標準制定,承擔有關計量、標準化等專業技術組織的運行管理。

(六)開展計量校準、檢驗檢測、質量認證、司法鑑定等技術服務,開展有關計量合作和交流。

(七)完成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省計量院行業管理部門: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第八條 省計量院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 省計量院的權利與義務:堅決遵守法律法規、機構編制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堅持公益性,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條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省計量院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省計量院黨組織負責人、院長、副院長及其他局管人員;

(三)審核(核准)省計量院章程草案;

(四)監督省計量院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省計量院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省計量院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省計量院提供穩定增長的辦院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辦院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省計量院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省計量院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義務: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規定」等規定,制訂並實施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引導支持省計量院改革創新,提升行業發展能力,保障省計量院依法參與行業競爭,對省計量院實施行業評估和監督。

第十二條 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省計量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省計量院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省計量院宗旨,維護省計量院利益;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注重提高業務本領;

(四)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

(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條 省計量院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設立院黨委和若干黨支部,全面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活動,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十四條 省計量院明確黨的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工作經費,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黨組織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六條 院黨委對本單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進行政治把關,與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院黨委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改革發展制度、監督改革發展制度等制度機制,保證黨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按規定實施黨務公開。

第十八條 黨員大會是黨組織的議事決策機構。黨員大會討論事項的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組織內通報,聽取黨組織的意見建議,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十九條 院黨委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院黨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條 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設書記1名,主持院黨委全面工作,是黨委工作第一責任人。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黨委領導職數嚴格按照機構編制規定執行。

院黨委會議(以下稱黨委會)是院黨委集體研究和決策的重要會議。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事決策範圍:研究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等工作事項;研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事項等;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建設事宜,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委會開展工作;需要黨委會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省計量院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