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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高新產業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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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高新產業商會堅持「服務、誠信、整合、發展、共贏」的辦會宗旨和「協商、自主、自治、自律」的辦會理念,以提高企業家的自身素質、幫助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為主線,以協助政府管理企業事務為前提,積極貫徹黨政方針和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竭誠、努力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目錄

商會簡介

商會堅持「服務、誠信、整合、發展、共贏」的辦會宗旨和「協商、自主、自治、自律」的辦會理念,以提高企業家的自身素質、幫助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為主線,以協助政府管理企業事務為前提,積極貫徹黨政方針和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竭誠、努力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商會下設項目部、宣傳部、綜合服務部、投融資服務中心、對外交流中心等5個職能服務機構,邀請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諮詢公司、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政策研究室、銀行、高校等單位做客加盟,為商會會員提供人力資源開發、項目風險評估、人力智力扶持、產品宣傳推廣、政策法規解讀、法制權益保護、商務信息對接、貸款風險擔保、產品包裝研發及審計、策劃、評估等9個大項20餘種小項的服務內容,讓會員企業盡享全面、系統、細緻、周到的服務。商會邀請黨政要職、專家學者、行業精英等社會名流組成顧問團隊,為商會順利、健康發展起錨「掌舵」,引領商會會員在商海中破浪前行,鑄就輝煌!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寶雞高新產業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以寶雞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1]、民營科技企業和個人為主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2]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寶雞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寶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寶雞高新區高新大道195號鈦谷大廈十六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提供產學研服務平台;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屬於本團體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杈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杈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杈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曰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 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 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 /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 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祝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伐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靈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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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