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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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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90年3月,是由在京台資企業和在京工作的台胞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大陸成立的第一家台資企業協會。

宗旨

北京台資企業協會以服務會員、推動京台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宗旨,其主要業務範圍是: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 ,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京台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1];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北京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是北京台資企業協會的主管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負責北京台資台資企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工作。

多年來,北京台協在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關心幫助下,在會員和在京台商的參與支持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服務台商、溝通台資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推動京台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首都經濟建設以及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等方面做出了貢獻,獲得各界的肯定。

北京台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台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縮寫:BATIE。本會以在京台資企業為主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會員合法權益,服務會員,促進京台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三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17號祥業大廈402。

本會的網址:

本會的微信:公眾號:北京台協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聯誼活動;

(二)技術交流;

(三)信息交流;

(四)協調服務;

(五)舉辦展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北京經批准成立的台資企業或在北京就業、創業的台灣同胞。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提供本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增補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

(四)聘請和解聘榮譽會長、顧問等榮譽性職務;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

(九)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相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規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積極努力;

(二)遵守本會規章,熱心服務台商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三)在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以會員企業負責人為主,依法經營,企業效益良好。一個會員單位(同一法人)只能產生一名理事會成員。適當吸收個人會員,個人信譽良好,在京工作穩定;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監事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積極努力;

(二)在北京投資的企業應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三)個人素質較好,在廣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遵守本會規章,熱心服務台商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相關機構負責人的聘用,交理事會決定;決定相關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部)、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人數不少於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法律、違反本會章程制度,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成員違反法律、違反本會章程制度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積極努力;

(二)遵守本會規章,熱心服務台商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三)在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以會員企業負責人為主,依法經營,企業效益良好。一個會員單位(同一法人)只能產生一名監事會成員。適當吸收個人會員,個人信譽良好,在京工作穩定;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八條 為了便於聯繫政府有關部門,更有效地為會員提供服務,本會聘請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受聘人員按本會章程規定程序產生,不領取本會的報酬。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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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